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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从法学角度看,是指为充分发挥小区范围内建筑物和附属设备的专属和共有物权之权能,对人和物进行管理及提供服务的行为,可由业主自行管理也可由业主委托专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自70年代末至今,物业管理已然成为社会经济和百姓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且随着私产物权的发展,百姓越来越重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也越来越需要成熟的物业管理制度予以支撑。然而我国现有的物业管理制度现状与市场需求仍然有较大差距,由此而产生物业管理纠纷,占用社会成本并导致司法诉累,例如物业管理企业法律地位问题、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性质问题、物业管理监督监管问题、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问题、业主自治机构运行机制问题和各物业管理主体权利义务制衡问题等,都亟待明确和解决,此便需要在学术研究中深入探究物业管理相关理论,在实践探索中尝试创新物业管理模式。以公司治理中委托代理下的“两权”分离理论为出发点,可以很好地分析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上述问题。委托代理下的“两权”分离本是经济学中公司治理理论范畴,但恰和物业管理具有一定的契合性,因为物业管理中也存在委托代理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即公司治理对物业管理的具有借鉴的理论基础。以物业管理委托理论为出发点,考量借鉴公司治理中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等管理层的组织机构设置,可以尝试对物业管理的模式进行创新。首先,借鉴公司治理中公司的独立法人制度,在物业管理中赋予业主大会法人资格,明确其法律地位;其次,借鉴公司董事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责,重新界定物业管理中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借鉴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的法律关系,可以厘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的关系;最后考虑借鉴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中监事会的监督管理职能,创设业主监事会。物业管理尝试借鉴公司治理组织机构设置理论,解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制衡问题,明确业主自治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角色定位,丰富物业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再借鉴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股东除名制度,设立业主代表诉讼制度和业主除名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小区物业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