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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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发展,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曲折过程,嗣后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学界和实务界对其制度构建和程序设计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尽管当下对诉之预备合并制度的基础概念、审理方式和判决等具体内容仍有各家争鸣,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合法性已得到广泛承认,其所特有的制度优势也获得了普遍认可。在实体层面上,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不仅能够缓解请求权竞合的困境,也有助于实现判决的公正;在诉讼层面上,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然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却一直未有对该项制度予以条文规范。近年来,我国司法实务已涌现出构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强烈愿望,这种实践需求与立法空白的矛盾,造成了预备合并的适用混乱。故而,有必要立足于我国的环境,引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基于此,本文在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对设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提出构想。具体而言,除引言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两个案例入手,分析当下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即互斥的二请求权一并主张的程序缺失与请求权竞合带来的重复起诉识别困境,从而提出构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设想。同时,对是否适于在我国引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进行正当性分析。从指导原则层面来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既不与禁反言规则相冲突,也可视为程序安定原则的有限例外;从制度建设层面来看,在我国设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制度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基本理论。通过对比不同学者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定义,引出学界关于先、后位请求的法律关系争议,从制度构建的原点出发,将诉之客观预备性合并的先、后位请求之关系限定为互斥或竞合,更为妥切。同时,在不同的诉讼标的学说下,以旧实体法说为通说立场,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定位为实体法律关系之预备性合并。最后,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理论依据——程序保障理论与处分权主义,以及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价值——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审前程序构建提出设想。首先,在“起诉与受理”阶段,要求原告的起诉不仅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要件,在先、后位请求的规范表达、诉讼费用的承担等方面也要进行一定的条件限定;其次,在原告提起先、后位请求时,先位请求的诉讼系属发生时点为法院立案受理时,而后位请求是否亦在同一时点产生诉讼系属的效力,值得探究;最后,在审前准备程序中,重点阐述如何确保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庭前会议充实化。第四部分,探讨如何在现有的庭审程序框架下确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在程序的设置中,着重探讨两个方面,即审理方式和判决结果与传统诉讼相区别的内容。在审理方式上,应当将先位请求的无理由理解为后位请求的判决条件,而非审理条件,即法院对先、后位请求的审理,应采取合并审理的方式。在判决上,先位请求胜诉的,无需判决后位请求,但在被告针对先位请求提起上诉的时候,后位请求一并发生移审的效力;先位请求部分胜诉的,是否判决后位请求,应分类讨论;先位请求败诉的,应当判决后位请求,并在判决主文中记载先位请求败诉的结果。第五部分,通过程序的设置,对我国适用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提出相关制度建设的需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制度的规范,即立法的修订和指导性案例的出台,以便司法有据;二是与现有的证明制度衔接,一方面,捋清先位请求的事实证明对后位请求审理的影响,有助于审判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适当的证据失权有助于保障庭前会议的召开效果;三是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先位请求胜诉时的判决效力应当扩及未裁判的后位请求;四是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决定了法官必须适度行使释明权,以保证制度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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