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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三鹿的“三聚氰胺”事件,安然的“欺骗”案件,丰田的“召回门”事件等,严重地影响到相关企业在大众心中的形象地位,使企业不得不开始重新审视自身声誉的建设和维护。组织声誉是一种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同时是一种隐形资产,通过构建良好的组织声誉可以帮助企业获得创新资源,实现创新,同时为了保持竞争优势,企业需要不断进行知识的更新和存储,进而促进企业成长。但是企业创新受到社会化环境的影响,受到制度化的约束,即创新合法性作为创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门槛”,企业利用创新资源进行创新时必须要得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大众等的认可,通过获取创新合法性才能获得产品收益,实现企业成长。 通过本研究可以看出组织声誉虽然能够促进企业成长,但是企业在进行创新行为时必须使创新满足市场化的要求和制度约束。创新市场化的制度约束问题越来越被重视,目前国内外对这部分的研究仍不完善,因此,本研究从组织声誉提高企业创新入手,以组织声誉为自变量,创新合法性为中介变量,企业成长为因变量来进行实证研究,不仅揭示了组织声誉对企业成长的重要性,同时丰富了对创新合法性的理论研究。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者关于组织声誉、创新合法性和企业成长的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利用发放问卷的形式对回收的191份有效问卷通过使用统计软件SPSS21.0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品牌形象、社会责任、创新能力及员工素质与企业成长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2)品牌形象及员工素质与创新规制合法性、创新规范合法性及创新认知合法性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3)社会责任与创新规制合法性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4)创新能力与创新规范合法性和创新认知合法性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5)创新规制合法性、创新规范合法性及创新认知合法性与企业成长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6)创新规制合法性在品牌形象、社会责任和员工素质之间起着中介作用,创新规范合法性在品牌形象、创新能力及员工素质之间起着中介作用,创新认知合法性在品牌形象、创新能力及员工素质之间起着中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