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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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兴的公司并购方式,管理层收购自产生便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管理层收购(MB0)实质是市场经济对效率最大化追求的必然产物,对于亟须明晰产权与减退国有股的国有企业具有特殊意义。2005年《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颁布使今后中小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有法可依”。然而,该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对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主体界定、融资制度以及法律监管等方面尚有不足,对它们的进一步完善对于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规范操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探讨管理层收购概念的基础上,对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发展现状与特征进行了法律分析,并重点围绕管理层收购的收购主体、目标企业的范围、融资渠道和风险以及管理层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得出如下结论:从改制的手段来看,国有企业改制是必然的,改制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管理层收购只是其中一种方法和途径。管理层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不是管理层收购本身造成的,而是我们错误的观念、不完善的相关配套制度造成的。因此,我们必须改变这种做法,给管理层收购以更多的制度支持,唯有如此,管理层收购在我国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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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司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公司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现象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又称信义义务,是指控制股东在处于优势地位,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影响、决定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公司和其他第三人所承担的受信人的义务。这就要求控制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必须遵守自身所负有的诚信义务,不得将自身的利益置于公司的利益之上,更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少数股东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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