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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国最重要的公共权力机构之一,中央银行法定的以公众利益为最高利益,以稳定币值为首要目标,通过依法行使职能以保证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去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法定职责,实现货币政策的目标。央行独立性的法律涵义涵盖法定的性质和地位、法定的目标、法定职能、法定的财务制度等四个部分。独立性的发挥是中央银行对政府经济政策短视的微调和校正,也是对政府非理性经济行为的合理制约。新《中国人民银行法》已于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通过。新法加强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突出了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原有的监管职能分离至银监会,使得人民银行得以专注于货币政策职能,更多地关注整个金融体系、产业部门和实体经济,不断提高宏观调控能力。这有利于维护我国中央银行的声誉和提高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但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经济转轨期,中央银行独立性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增强以及金融改革进程的加快也对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内涵出发,分析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合理性,并实证欧洲中央银行模式,指出其独立性表现形式的优势和不足,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现状进行了定位分析,指出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目前存在的诸多的不足和现实因素。针对不足,提出了相应建议、措施,如建议立法进一步明确货币政策的目标,建议细化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程序、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等,由此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提供较为全面的制度基础。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含义进行了分析,并指出所谓央行独立性主要是体现在其履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之中;第二章实证分析了欧洲中央银行在人事、功能、财务三方面的法制安排,进一步理解以加强中央银行独立性为核心内容的中央银行制度设置;第三章从我国现有的央行法律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运作情况出发,对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独立性程度予以剖析,并采用GMT指标测量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指数;第四章以央行独立性与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基本政治原则和资金供应体制的关系为关键点,论述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维护应考虑的现实性因素,进而提出关于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建设的可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