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定案的根据”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sldp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定案的根据”在刑事诉讼中被广泛使用,似乎成为了无需证成而当然适用的概念。然而,“定案的根据”缺乏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立法规范上的明确厘清,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引,因此亟需探讨“定案的根据”的基本内涵和适用场域,回应其与证据“三性”及证据能力、证明力概念的关系,同时分析规范文本的用词准确性和一致性,并考查实践中“定案的根据”不当适用的情形。通过克服若干以“定案的根据”为证据审查指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体系化地重塑“定案的根据”。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部分,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定案的根据”的基础理论,包括语词释义、适用场域和理论争鸣。首先,“定案”是指认定案件的实体法事实,“根据”的外延大于“证据”,宜采用“根据”的原义,故“定案的根据”是指认定案件实体法事实的根据。其次,“定案的根据”一般不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场域,主要适用于审判场域,理由在于法院享有被告人的专属定罪权,且“定案的根据”集中出现于与审判相关的司法解释上和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再者,证据“三性”并非证据的特征或属性,而是证据转化为“定案的根据”的条件。证据合法性包含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证据关联性包括形式关联性和实质关联性,证据真实性是排除伪证最直接的依据。进一步将证据“三性”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对照,即证据能力指证据的形式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明力指证据的实质关联性和真实性。确认“定案的根据”可以在坚持使用证据“三性”概念的前提下遵循由证据能力到证明力的层级审查理念,即形式合法性和形式关联性是材料转化为证据的条件,实质合法性、实质关联性和真实性是证据转化为“定案的根据”的条件,后者是证据“三性”的核心要义。第二部分主要梳理“定案的根据”的立法规范,审视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成因。通过对2000年至今现行有效的规范文本进行梳理,可以发现:第一,法条以可以、应当、才能、不得、不能等多种表达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连接词。第二,证据不具备某一条件的排除既有绝对排除也有相对排除,审查处理方式不一致;在绝对排除或相对排除的同一条款中审查标准杂糅;“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与“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适用依据不清;“定案的根据”与采用、采信并存,与“应当予以排除”的适用不加区分。第三,证据的证明力审查大多由条文明确,且以印证为要求。反思法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其一,肯否表述理解不足导致使用混乱、不统一。其二,基础概念认识不清导致使用错误。其三,应势之需的规范文件及卷宗中心的反向作用导致证明力要素客观化,包括违反真实性的瑕疵证据排除规则的客观化和证据印证规则对证据的实质关联性审查作出客观化处理。第三部分通过问卷调查以及相关案例引用,考查司法实践中“定案的根据”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讨其成因。问卷调查结果反映了法官对“定案的根据”的考查因素种类、顺序、审查模式的选择以及证据印证地位等不同程度的差异认识。结合具体个案,其一,“定案的根据”的考查因素欠缺全面性,主要基于法官逻辑与经验的选择性考查和司法效率的考量。其二,“定案的根据”相关因素的考查顺序缺乏统一标准,以综合审查证据“三性”和真实性优先审查的不利后果为体现。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平面化、整体性的证据审查模式及其规范条文对“定案的根据”的考查顺序并无要求,另一方面证据真实性与合法性在个案审查中可能存在重合交叉。其三,以印证与否为前提审查“定案的根据”可能产生错误。原因在于以印证证明为要求的证据审查规范指引下的证据审查实践重证明力、轻证据能力,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约束、法官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等原因对法官降低证据审查自主性,严格适用规范起到了助推作用。第四部分是在前述三部分的基础上,对“定案的根据”进行体系性重塑。首先,在理论界清与扩展方面,以修正的证据“三性”结合“理据”构建“定案的根据”转化机制。一方面确立证据的形式关联性与合法性优先审查原则,另一方面引入“理据”概念,明确“定案的证据”+“理据”=“定案的根据”,强调自由心证的重要作用。其次,在规范厘清方面,调整规范表达,统一话语体系。审前阶段中,删除或以违反实质合法性为导向修正涉及证据实质关联性和真实性的表述;将“应当予以排除”仅用在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证据的情形上以避免证据排除依据不清。审判阶段中,其一,梳理并分类证据收集、提取、保管等行为存在的瑕疵系因违反实质合法性或真实性而产生;其二,适用“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绝对排除违反实质合法性的证据,适用“经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处理违反真实性的证据;其三,突出证据审查顺序条款,明确经验法则、科学法则条款,以解决证据审查平面化、客观化、机械化的问题。最后,在实践回应方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规范说理机制。第一,坚持庭审实质化,削弱卷宗移送主义的负面影响,保障证据审查程序合法且合理;第二,通过激励型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行和裁判者专业素质的提升,充分但不失约束地发挥裁判者自由心证,降低裁判者的印证依赖;第三,规范司法实践的说理机制,落实心证公开,以使“定案的根据”审查过程经得起检验。
其他文献
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集资参与人具有犯罪催化和损害承受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其自陷风险的投资行为与集资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另一方面其由于集资人最终资金链断裂无法挽回本金而遭受财产损失。本文从司法实践和理论争议出发,探讨集资参与人是否具有被害身份、如何认定被害身份以及对集资人定罪量刑会产生何种影响。文章除引言外,分为五个部分,共计约4万字。第一部分,集资参与人身份认定的现状及理论争议。本部分主要阐述
学位
围绕知识产权领域产生的一系列文化创意及产业化的开发、营销形成了创意文化产业。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加剧了该领域的利益冲突。为尽快获益,创作者通常利用开发者间接同使用者进行版权交易。创作者与开发者缔结合同时,由于双方谈判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创作者在谈判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此外,作品在未投入市场之前价值无法预估,双方起初约定的报酬必定由于创作者的弱势地位偏低。合同进入履行阶段,开发者为了获得作品许可或转让后
学位
为了发展社会经济和构建法治社会,我们无法忽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重要方向,失信惩戒则是社会信用管理走向规范化的又一积极探索。目前各省市对失信惩戒制度的丰富实践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成效,也使得该制度的“出镜率”随之上涨,为防范失信惩戒措施的适用走向泛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需要以信用理论和行政法原则为基础,研究失信惩戒制度的规制路径。本文通过借鉴中央党校王伟教授主张的类型化规制理念展开论述,除引
学位
科创板中允许实行差异化表决制度安排的公司上市后迅速成为了学界对于差异化表决安排的研究热点,这是我国在制度层面首次具体明确规定了差异化表决制度安排,同样也是股东异质化、“同股不同权”的制度回应。差异化表决制度有其内在的缺陷,控制权的集中将不免增加公司的代理成本、控制权的滥用、信义义务的违反等问题,科创板是实行差异化表决安排的先行者,同时也应当成为在此前提下控制权约束机制构建的排头兵。本文着眼于围绕科
学位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非控股股东权益,防止其受到由资本多数决滥用所带来的威胁,英国在《2006年公司法》中正式引入了防御性条款。此外,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均在公司法中订立了与防御性条款相类似或暗含防御性条款本意的条文。随着相关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防御性条款的内涵也在持续更新、种类也在日益增多。因此,为了更好地满足我国的本土国情和公司发展的现实需要,本文将防御性条款定义为:在非现行法律禁止范围
学位
平等是衡量人类社会发展水平的尺度之一,而处于不同历史时期的人对于平等这一价值追求往往有着不同的理解与看法。人类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从未停止对关于平等是什么,又该如何实现这一类问题的思索,同时也在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探寻着这一问题的解决之道。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和前人平等观念的考察,以唯物史观为指导,从现实的人出发,总结出了具有时代性、科学性的无产阶级平等诉求,并且提出了在共产主义社会
学位
出于构建民事诉讼层次性证明标准体系、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以民事实体立法有提高证明标准之意图,并在借鉴域外证明标准体系的基础上,于2015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明确了欺诈事实的特殊地位,并为之确立了适用民事排除合理怀疑这一特殊标准的规则。然而,本是刑事诉讼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被民事诉讼确立为欺诈案件的特殊标准,与欺诈事实在适用上暴露出
学位
工伤排除规则,是指劳动者伤亡已经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要件,但因劳动者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杀自残等法定情形的出现,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其核心特征包括仅针对劳动者自身的故意不当行为、适用上的非独立性以及法定性。工伤排除规则的直接功能是阻却工伤的成立;而通过对工伤的否定评价,可以促使劳动者主动放弃不当行为,故工伤排除规则还发挥着预防工伤发生的间接功能;同时,鉴于工伤排除事由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多数
学位
在金融业不断创新发展的潮流中,我国资管行业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地成长起来,逐渐成为金融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我国金融领域增值税课税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显然具有深远意义,一方面增值税占国家总体税收比例持续增加,具有较大的征税潜力;另一方面金融市场正处于上升势头,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然而资管产品课税制度发展明显滞后,尤其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之后,金融服务业全面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而资产管
学位
创新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关系着社会经济发展。“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这是我们每个社会参与者都耳熟于心的一句话。而创新要素作为引领经济发展的首要驱动力,更是关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缺少创新就像是人体缺少灵魂,企业缺少创新就像是器械缺少马达,现代中国仍处于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地位也主要是因为我们科技革命进步的步伐依旧处于相对落后的局面。为此,早在2016年,我国党中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