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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网游直播纠纷不断涌现。网游赛事直播的画面定性和权利归属是网游直播纠纷中争议最大的两个问题。理论和实务中对网游赛事直播画面的含义理解各不相同,对其独创性判断的差异存在“类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之争,并因此影响权利归属的认定。所以明晰网游赛事直播的画面性质、各个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内容对于实践中解决网游赛事直播中的产权归属和侵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近几年的典型案例引出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在界定文章主题范围的基础上层层展开对网游赛事直播画面的定性和权属分析,并在定性和权属分析部分穿插了外国的做法以为借鉴,最后提出了解决网游赛事直播问题的建议。具体而言,文章第一部分通过研究“炉石传说”案、“奇迹MU”案、“广州爱拍网诉北京酷溜网”案、中国网络游戏赛事直播第一案——“斗鱼”案、“梦幻西游2直播侵权”案五个案例归纳出两个争议问题:一是网游赛事直播画面如何定性?二是上述画面的权利应当归属于谁?第二部分对网游赛事直播中的基本问题进行界定,依次介绍了网游构成及作品属性、网游直播产业及分类、网游赛事直播的主体、画面和内容,并明确本文中网游赛事直播特指大型电竞比赛直播。第三部分在研究外国对游戏画面的定性上剖析我国对游戏画面的定性。笔者认为网游整体画面(运行画面)和网游赛事直播画面是不同的概念。法院将网游整体画面(运行画面)定性为类电影作品是无奈之举,但是根据2014年《著作权法(送审稿)》可将其定性为“视听作品”,当然仍要根据游戏的类型具体分析。对于网游赛事直播画面,笔者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将其定性为录像制品更为合适。第四部分结合域外规则主要分析了网游和网游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笔者认为:玩家不能对网游赛事直播画面主张权利;解说主播最多能对直播画面中的解说词主张口述作品权利,但是其解说是否构成作品仍要根据作品的独创性具体判断;依我国的商业惯例许可他人直播游戏的权利一般属于受开发商(运营商)控制的权利;直接承担直播事宜的直播组织应当是录像制品——直播画面的制品制作者,但是应当尊重合作方的协议。第五部分是笔者对于法院在解决网游赛事直播纠纷问题时应当重点考虑因素的建议:基于法律体系的差异我们要合理借鉴他国的权利认定方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遵循个案认定原则;法院裁判要重视产业的发展和合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