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存款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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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打破刚兑监管的高压趋势下,结构性存款这种新型的金融产品显著减少了商业银行的揽储压力,为商业银行吸收存款提供了新途径。此外,结构性存款不受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的限制,有助于推动市场利率化进程。结构性存款产品呈指数型增长的同时,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首先,从市场层面来看,假结构性存款产品泛滥、产品收益与风险不匹配,银行会计处理和统一核算口径也不统一,给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其次,从风险揭示层面看,在产品销售环节商业银行宣传口径和销售方式不规范、不当劝诱时常发生,进一步加剧了结构性存款产品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再次,从产品信息披露层面看,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运作模式、计算方式等信息披露无法令人满意,监管工作人员和一般消费者难以看穿其交易结构。最后,结构性存款产品消费者因商业银行的虚假宣传、虚假风险告知、隐瞒交易信息等行为受到财产损失,承担了与收益不匹配的投资风险。目前我国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有着金融基本法律的替代功能。结构性存款由于缺乏相应的上位法依据,导致监管当局被动的局面,难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首先,结构性存款究竟是“存款”,还是“理财产品”仍未明确,同时导致产品违法性评价较为不足;商业银行在短时间内销售大量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不应忽视潜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其次,关于银行义务性规定立法层级较低,产品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规定较为粗糙。再次,结构性存款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监管部门未强制商业银行披露投资说明书、资产分配组合、投资运营情况、财务会计报表等产品相关信息。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善,结构性存款民事救济制度缺位,产品的复杂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给消费者举证带来了巨大困难。结构性存款在利率市场化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发挥银行的货币供应量和清算媒介作用。故此,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市场监管体系成为了急需解决的课题。首先,从法律地位来看,明确界定结构性存款产品为存款,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种类和性质。其次,在产品销售环节完善商业银行说明义务、适当性义务相关的法律规定。再次,在产品运作环节扩大产品交易信息披露范围,细化产品信息动态披露制度,实现结构性存款市场分阶段的动态监管。最后,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民事赔偿先置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明确民事损害赔偿范围;建立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增加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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