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模式及风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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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等冲突,以及一次性博弈和匿名交易等理论的兴起,金融机构对借款者的要求逐步提升,资信状况较低的或者缺乏抵押品或担保的中小企业和个人日益遭到金融机构的排斥,依托互联网媒介的网络借贷应运而生。P2P借贷以其简单、方便的草根金融特点,迅速被民间借贷机构推崇。但是,由于行业准入门槛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缺失等一系列原因,我国P2P行业的发展逐步与行业最初的形态脱节,形成了诸多中国式的借贷模式,部分平台不仅背离了平台只作为中介的初衷,而且向出借人承诺高额的收益回报,有些平台甚至以互联网金融和P2P作为掩护,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因此,如何规范网络借贷,防范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是监管层、借贷平台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P2P网络借贷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阶段:在借贷活动开始前的信用审核阶段、借贷活动进行中资金流转阶段,以及借贷完成后借款人逾期催收阶段。本文围绕以上三个环节,从国内外网络借贷的具体模式入手,通过对各种借贷模式下典型的借贷平台进行具体分析,主要围绕信用审核方式、资金流转方式、逾期催收方式以及平台承担责任四个角度对P2P借贷方式进行分析,并分析整个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及各种法律关系对应的法律问题。在对借贷模式及法律关系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从信用审核方式、资金流转方式、逾期催收方式角度分别分析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降低风险的可行性举措。通过对P2P网络借贷主要模式及其法律关系的分析,剖析P2P借贷模式的风险,并结合国外P2P的运营模式,对我国完善P2P网络借贷提出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国内外P2P的运营模式。对于国外的借贷模式,笔者认为主要存在无抵押无担保的借贷模式、无抵押有担保的借贷模式。在无抵押无担保的借贷模式下,笔者选取了Prosper平台从借贷方式、信用审核方式、资金流转方式、逾期催收方式以及平台承担责任的角度进行分析;对于无抵押有担保的借贷模式,笔者选取了Zopa平台从上述几个角度进行论述。对于国内的借贷模式,笔者认为主要存在无抵押无担保的借贷模式、无抵押有担保线上借贷模式、无抵押有担保的线下借贷模式、有抵押有担保的借贷模式。对于无抵押无担保的借贷模式,笔者选取了拍拍贷平台,从借贷方式、信用审核方式、资金流转方式、逾期催收方式以及平台承担责任的角度进行分析;对于无抵押有担保线上模式,笔者选取了以平安银行为依托的陆金所;对于无抵押有担保线下模式,选取了宜信模式;对于有抵押有担保平台,主要对安心贷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以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将我国现行借贷方式分为借贷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债权转让关系、抵押合同关系,并结合司法实践,分析每种法律关系下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风险。对于借贷合同,笔者认为主要问题在于企业间在平台借贷是否合法,以及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存在的法律问题;对于居间合同,笔者认为问题在于平台作为居间人,其对借款人信息的真实度需要审查到什么程度,对于借款人信息失真给出借人带来的损失,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担保合同,笔者主要分析了平台担保、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以及风险准备金模式的合法性及其实用性;针对债权转让,笔者主要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以及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的角度进行分析;对于抵押合同,笔者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抵押合同的签订方不应该是平台与借款人,而是根据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这一法律特征入手,将抵押合同的签订双方改为借贷双方。第三部分,从平台、借款人角度分析我国P2P网络贷款环境下存在的法律风险,并结合P2P的具体借贷模式从信用审核、资金流转、坏账追偿角度对P2P借贷方式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对于信用审核阶段的风险,笔者认为风险主要存在于平台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及对投资人信息保密机制。由于央行等机构的信用信息并不向平台公开,因此平台获取借款人资信的手段主要来自于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而借款人为了获得借款,就存在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的道德风险,而如果平台的信息不可靠,投资人只有选择其他人都选择的借款标,这会引发羊群效应,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于投资人信息保密方面,出于成本考虑,大量的平台使用同一种信息保密技术,为窃取客户信息的黑客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空间,对客户的隐私权保护非常不利。对于资金流转部分的风险,笔者认为主要存在资金来源及用途风险、资金混同风险、托管账户未能实现充分隔离的风险。对于资金来源及用途风险,主要源于平台在审核时,很少对资金的来源及用途进行充分审核,以致平台成为洗钱工具或者从事高利转贷等行为的工具。而对于借款人将借贷资金用于高利转贷等行为,特别是借款人信用贷款的情况下,一旦资金难以收回,出借人将独立承担损失,对于出借人利益保护非常不利;对于资金混同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对于出借人以充值的方式转入平台账户,该笔资金尚未转入借款人账户的资金,以及借款人到期归还的本息,尚未转入出借人账户的沉淀资金,将存在于平台账户,平台很有可能挪用上述资金,也面临非法集资的相关风险;对于托管账户的风险,主要源于部分平台以托管为幌子,平台仍然对该账户资金享有所有权,并且如果平台破产,由于资金混同情况的存在,不利于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从借款人可能存在逾期的角度分析,笔者认为问题主要在于由于平台催收方式的有限性,由于我国在欠款追偿方面并未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目前P2P平台针对借款人逾期的主要追讨方式是线上追讨、电话催收等方式。但是上述方式的实际效果很低,对逾期借款人的强制执行力度很低,借款人逾期欠款能否追讨成功很大一部分还是取决于借款人的意愿。这也是网络平台坏账率高的一大原因。第四部分,通过借鉴美国、英国的借贷模式,针对我国P2P行业存在的风险从平台及监管层的角度分别提出风险应对举措。对于平台而言,应当从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创新风险控制模式,保障出借人权益、进行资金的全面托管,实现平台破产隔离、代理诉讼方式解决出借人救济困难几个角度对平台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对于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笔者建议要引入公正的第三方征信机构,由其提供借款人的征信信息并向平台开放;对于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笔者建议平台要重视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力度,加大对系统安全的投入成本,避免多家平台一套防护网模式,为黑客攻击网站提供便利点。对于创新风险控制模式,保障出借人权益,笔者认为可以建立联保贷款模式,因为联保贷款的建立能够大大降低借款人违约现象的发生;除了建立联保贷款,引入保险制度也能保障出借人的权益。对于实现资金全面托管方面,笔者认为应要求所有的平台实现平台资金的全面托管,对中间账户的资金专营专管,平台只能对账户资金进行查看,不能随意的调配账户资金。同时平台可以以代理诉讼的方式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对于监管层而言,首先要完善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电子签名法等,保障投资人的诉讼利益,第二应当推动央行数据向平台对接,同时强制要求平台需在获得客户充分授权的基础上,将自身累计的数据向央行开放,并以此作为获得央行征信信息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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