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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给付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物法被引入到大陆行政法学界已是晚近之事。公物法研究必须回答“何谓公物”的原始性命题,而引介域外学说可以回答何谓域外法制上的公物,却不能回答何谓中国实定法上的公物。因此,合适的做法是借鉴域外法制关于公物法的实务与理论经验,同时结合中国法律实践及行政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来归纳。进而将公物界定为,公权力为公共目的而提供的具有持续性使用功能的有体物。此外,以人作为划分的尺度,公物属于受人支配的对象,所以,公物法制的核心在于公物的使用关系。公物的使用关系根据公物的最基本分类而划分为公共用物的使用关系及公用物的使用关系,而公物的使用关系主要围绕公共用物的使用关系而展开。作为公共用物的典型代表,道路法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传统公物法以道路法制而构建。行政法学界目前对于道路法制的研究处在初级阶段,因此,厘清中国法上的公路使用关系,尤其是收费公路与不收费公路之间的截然不同的管理模式,有助于为支离破碎的行政组织体系勾勒一幅改革图景。
第一章归纳了公物法建立的两大理论技术:公物与私物的区别和公私法之间的相互渗透,并以此贯穿,作为展开的理论背景。
第二章采纳文献检索法,主要梳理了域内外研究成果对公物的概念的界定,在此基础上,归纳并提炼出了公物的四大核心要素。
第三章梳理了中国法律体系上的公物概念,并在与域外公物概念相比较的基础上,重构了中国法上的公物,即公权力为公共目的而提供的具有持续性使用功能的有体物。
第四章整理了公物使用的基本原理,主要关注了公物法上的使用与私法上的使用的区别。采纳了解释论的方法,以现行《公路法》、《行政许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及《路政管理规定》等为基础,以公物使用关系为理论资源,解构了公路使用关系并对公物使用关系进行了重构。
第五章以公路使用为中心,区分不同类型的公路,对不同类型的公路的管理机构进行分析,然后以“机场高速第一案”为引子,分别对民法学界、行政法学界及实务部门对公路使用关系的基本观点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