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证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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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交付作为特殊的侦查手段,对于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在2012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并在内容中对控制下交付予以规定,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另外,刑诉法还规定了通过控制下交付侦查得到的证据经过认定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切实保障了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也使得这项侦查手段不再处于隐晦不明的状态。但是,《刑事诉讼法》对控制下交付的相关内容只有寥寥几十字,这样的粗疏规定显然无法满足侦查实践中侦查毒品犯罪的需要,如何对控制下交付侦查制度有效规制成为了学术界关注和研究的重点。然而目前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多以《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控制下交付的原则性规定为依据,从理论上提出规范和解决的方法,往往缺少侦查实践的考察。因此笔者以毒品犯罪为视角,对控制下交付侦查所获取的证据问题为对象,在梳理出目前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证据问题后,通过分析其形成的原因,进而基于证据如何合法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从而保障侦查人员更好的打击毒品犯罪案件。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约三万六千字。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是分析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研究背景、意义以及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相关概述。一方面,在分析我国控制下交付的概念以及类型的基础上阐释其具有的法律属性和对抗博弈属性,其作为一项特殊侦查手段在打击毒品犯罪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另一方面,分析了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涉及证据类型及具有的特点,引出了对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侦查中产生的证据问题的思考。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所获证据的问题进行归纳。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第一,侦查启动程序规范模糊可能会导致获取的证据在起诉审判阶段被排除,增加了证据的风险性;第二,取证环节的失范问题严重,主要表现为毒品的称量扣押环节不规范、无害化替换操作随意性强、诱惑侦查的取证合法性存疑以及电子取证困难这四方面;第三,庭审阶段对证据审查质证困难。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在庭审阶段的审查质证难点主要体现在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认定困难、实现庭外核实有效性难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难。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目前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证据问题进行分析。这些问题的产生有三方面的因素:第一,现有法律及相关规定作用有限。我国并未在法律层面细化规定控制下交付侦查程序,地方上侦查机关制定的相关规定呈现多而杂的特点,这些不仅导致控制下交付侦查启动的模糊,还影响后续的侦查取证;第二,毒品犯罪特殊性阻碍侦查实施。毒品犯罪信息来源的有限性、网络毒品犯罪的冲击、毒品犯罪分子不断提高的反侦查能力都影响着侦查行为的有效实施,从而使得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第三,证据裁判原则提高了侦查取证标准。一方面,侦查人员难以适应证据裁判原则对证据认定的高要求,使得侦查人员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认定上存在困难;另一方面,侦查中心主义的惯性思维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冲突不可避免的导致相关证据材料问题的出现。第五部分是对我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侦查的证据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第一,细化控制下交付侦查启动程序。从明确启动原则、严格批准主体和发挥外部监督对启动程序进行规制;第二,完善控制下交付侦查取证规则。具体来说可以从提高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确定无害化替换原则、明确界定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等方面予以规范;第三,切实推进庭审阶段审查质证实质化。完善对策包括强化侦查取证的客观真实性,完善庭外核实以及积极推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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