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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一种立足于生育特点采取的社会保险制度,指在生育过程中妇女因为孕育子嗣而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的经济收入,国家和社会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生育保险主要是为保护女性权益而出现的,其目的在于女性经历孕期、生产期、哺乳期以及因流产等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时期,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助,避免因生育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生育保险法律制度是国家为怀孕期间无法劳动的女性提供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等保障,而颁布的一系列法令、条例和各种规定及办法的称呼。制定生育保险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维持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有利于国家人口政策的贯彻实施。 我国由原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创了新中国生育保险的先河,先后经历了社会生育保险时期、企业生育保险时期、生育保险法律制度改革探索时期和生育保险法律制度完善时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制度都为生育保险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必要保障,生育保险法律制度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生育保险法律制度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如内容完善程度较低、监督及法律责任落实难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女性健康,维护女性权益。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和人民家庭生活尤其是女性息息相关的保险政策,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有关专家和学者的关注。国外的一些专家学者把生育保险放置在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层面上进行探讨,从他们的研究中可以发现,国外很多国家在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和执行相对完善,这也为弥补我国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不足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借鉴。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女性的基本权益具有深刻意义,现阶段,如何立足我国国情,从强化公民的生育保险法律意识、完善生育保险法律体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我国的生育保险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