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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离不开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然而,企业在市场中的各种垄断经营行为尤其是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公用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仅妨碍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市场的竞争秩序,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有序运行。在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之前,规制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及相关的行业立法等。上述法律法规受限于制定时间、立法目的、价值取向、法律体系等因素对于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实际规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有针对性地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系统地规制,为我国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企业在市场中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及经营行为的复杂性,《反垄断法》对于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也需要在实践中通过出台各种实施细则与相关配套措施予以不断完善。基于此,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反垄断法》及已出台的配套规定规制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内容,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中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展开。如对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及产生的主要原因、反垄断法规制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必要性等内容采取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反垄断法》实施前后我国相关立法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状况、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部分措施等内容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本文的正文部分包括三章。第一章是关于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述。首先对公用企业的概念和主要特征进行了阐述,明确其具有社会公益性、服务网络性、自然垄断性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征;然后具体列举了我国现阶段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如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在此基础上思考公用企业之所以能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及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原因。第二章是关于我国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现状。通过分析比较《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及行业立法等主要法律法规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弊端,凸显出《反垄断法》对于规制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必要性及其进步之处。第三章在前文分析《反垄断法》规制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内容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不可否认,《反垄断法》在我国颁布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但其完善并成熟还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对于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在实际施行和适用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比如关于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关于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关于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等。在对上述几点内容进行客观评析并初步思考之后,本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性地吸收了国外反垄断立法中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反垄断法》应当尽快完善其配套措施,从而协调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完善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细化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使《反垄断法》在今后的运行过程中能够更加切实、有效地规制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