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青少年个体社会性发展一直都是心理学研究者关注的重要方面,学校与家庭作为青少年主要的成长环境,对其社会性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学校作为青少年成长早期最先接触的外部环境,影响着个体的社会化进程,特别是在与同伴的交往过程中,个体更直接地从同伴关系中获得行为的方式与思想的交流。而家庭作为青少年成长中最早的内部环境,影响着个体社会化的认知与理念。亲子冲突作为个体家庭功能的重要方面,其解决质量与青少年个性形成、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青少年个体社会性发展一直都是心理学研究者关注的重要方面,学校与家庭作为青少年主要的成长环境,对其社会性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学校作为青少年成长早期最先接触的外部环境,影响着个体的社会化进程,特别是在与同伴的交往过程中,个体更直接地从同伴关系中获得行为的方式与思想的交流。而家庭作为青少年成长中最早的内部环境,影响着个体社会化的认知与理念。亲子冲突作为个体家庭功能的重要方面,其解决质量与青少年个性形成、社会认知与技能的发展密切相关,同时会给孩子提供一个关于如何处理冲突的模式学习,应用于同伴交往中,进而影响社会化质量。若青少年在人际交往中遇到冒犯事件,采取宽恕的态度是现在社会所倡导的和谐价值取向。根据依恋理论,家庭成长互动中形成的内部模式会影响个体的自尊水平。基于以往研究,高自尊个体会使用更多的策略来保护自己,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个体在遭受冒犯时是否采取宽恕态度对待冒犯事件和冒犯者。但国内学者还未较多涉及与父亲、母亲不同的亲子冲突对青少年同伴关系影响的研究,在此模型上加入人际宽恕和高自尊的关系研究也较少。因此,本研究旨在探究父子、母子的亲子冲突与青少年同伴关系之间的关系,并解释青少年的人际宽恕、高自尊和年龄在不同亲子冲突对青少年同伴关系影响中的作用机制。本研究运用问卷调查法,选取山西省多所普通中学的943名初、高中学生为研究对象,采用亲子冲突问卷、同伴关系量表、人际侵犯动机量表、自尊量表和社会期望量表作为研究工具,得出如下结论:(1)父子冲突在不同性别和年龄的子代上有较大差异,男生的父子冲突频率高于女生,青春后期的父子冲突频率高于青春早中期;母子冲突在不同性别和年龄的子代上均无明显差异;青少年的人际宽恕在不同性别上无明显差异,但在年龄上存在明显差异,青春早期的人际宽恕显著高于青春中、后期;(2)父子冲突、母子冲突可以负向预测青少年同伴关系,即父子冲突、母子冲突越频繁导致青少年的同伴关系越消极;(3)父子冲突、母子冲突可以负向预测青少年人际宽恕,人际宽恕又可以正向预测青少年的同伴关系,即父子冲突、母子冲突越高会导致青少年人际宽恕越低,人际宽恕越低导致青少年同伴关系越消极;(4)人际宽恕在父子冲突、母子冲突对青少年同伴关系的影响中起部分中介作用,即亲子冲突通过人际宽恕间接影响青少年的同伴关系,在母子模型中中介效应占总效应比例为15%,在父子模型中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比例为11%;(5)高自尊在青少年父子冲突、母子冲突对其同伴关系影响的中介机制中不具有调节作用,而年龄在中介机制的后半段存在显著的调节作用,即青春早期个体的人际宽恕对同伴关系的维护影响更大。
其他文献
自“十一五”开始,流域生态补偿活动在我国许多地区广泛开展,并且取得一些成效。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作为衡量补偿主体承担责任多少的重要依据,对于流域生态补偿能否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内学界和实务界均未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的一系列问题上达成共识,因此补偿标准成为了流域生态补偿相关研究的热门方向。但是,当前的研究集中在环境科学、经济学领域,从法学角度进行探讨的研究成果则少之又少。因此
市场主体的退出与市场主体的准入一样,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市场退出制度方面存在不足,一些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相关主体不积极履行清算义务,不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使其成为“僵而不死”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现存大量的吊销未注销公司。吊销未注销公司不依法退出市场,给债权人利益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诸多危害。2017年以来,针对吊销未注销企业,浙
中国税务师行业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以下简称"中瑞所")的发展是行业发展的一个缩影,中瑞所成立之初,业务收入不足百万,人员不足十人,时至今日业务收入超过5个亿,执业税务师超过200名,在中税协公布的2018年度税务师行业经营收入百强榜上
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作为人力资源的主体要素——人才,更是企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和核心力量。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机制,企业间的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人才的竞争。面对行业发展的新形势,税务师事务所要把目光集中在人才发展战略上,特别是税务师事务所人才战略管理上。一、税务师事务所人员状况(一)专业化人才缺乏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引领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此过程中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由于相关立法规定的模糊性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实践中此类案件陷入了错综复杂的困境,切实从立法层面对其进行规范是现实需要。本文通过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的相关规范进行梳理,对其文本进行学理分析,在现行立法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思考,以期更好服务于司法实务。首先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规范入手。通过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倍增的态势。与此同时,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步伐也在加快,早在2013年我国《商标法(修正案)》就率先在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20年《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5条正式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进一步强化了保护知识产权并加快推动惩罚性赔偿的主基调。商标惩罚性赔偿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惩罚和威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将公共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了保证其建设步伐能稳步前进,必须完善健全各项制度的内容,尤其是失信惩戒制度,这是公共信用体系建设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制定地方立法来规范公共信用失信惩戒,迄今为止共有25部地方信用立法规范中规定了失信惩戒的内容。检视目前这25部公共信用地方立法中关于失信惩戒制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参与网络交易,他们对于网络消费具有强烈的意愿,在此基础上,不仅使社会问题日益凸显,法律问题也越发严重。因为传统直面式的交易方式与非直面的现代网络交易形式之间具有很大差异,传统合同和电子合同具有很大的不同,所以,虽然我国网络交易方面的立法以及对未成年人的监督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仍然无法避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依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的相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和“互联网+”在各个领域被频繁应用,极大地整合了社会的闲散资源,也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以交通运输行业为例,网约车就是在互联网和共享经济冲击下应运而生的产儿,网约车在提高资源利用率的同时也便利了人们的出行。但是由于网约车服务的准入门槛较低、经营方式灵活多变导致各方主体的权责界限模糊,加之网约车作为“新兴事物”,国家立法跟不上社会实践的发展,所以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侵权损害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创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也积极探索,一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相继出台,其中就包括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作为公共信用信息地方立法规范的重要内容,需要具有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