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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微笑的纳税女神”美誉的彩票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青睐,其发行量占市场经济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1-2%左右,目前除部分伊斯兰国家以彩票不符合古兰经教义未发行彩票外,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行彩票。但是对于彩票法律问题的研究却明显处于滞后状态,以合同理论来研究彩票也是刚刚起步,未进行深入探讨。而彩票合同是研究彩票法律问题的基础,笔者选择彩票合同这一题目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了独立的观点,以期释明彩票合同的相关内容,为我国彩票法制的发展有所贡献。彩票合同的基础是彩票,本文首先从我国现有规章、解释、办法入手,运用比较的方法和实证的分析方法,推导出彩票的真正涵义,即彩票为一系列复杂权利的凭证;通过比较的分析方法分析了彩票的特性,明确指出了彩票与证券的区别:通过实证分析和解释学的分析方法探讨了彩票所表彰的权利内容即,开奖前,彩票表彰的是期待权(中奖机会);开奖后兑奖前,彩票表彰的是既得债权(相较与期待债权而言)。其次,在明定彩票涵义的基础上,明确彩票合同的涵义,即彩票合同是以彩票中奖机会为标的的一种特殊合同;进而以法律解释学和比较法为基础研究彩票合同的性质,得出彩票合同为民事合同、射幸合同、格式合同、诺成性合同、最大诚信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明确了文章研究的基础后,作者进一步探讨彩票合同的主体问题。从彩票的发行理论出发,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得出彩票合同的主体为双方,即彩票发行人与彩票购买人,对其资格进行了深入探讨。同时对于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商在彩票合同上的地位进行了明晰界定。鉴于彩票合同的特殊性,彩票合同的当事人除了享有一般买卖合同中的权利、承担一般买卖合同中的义务外,通过案例分析、实证的分析,笔者提出,彩票合同当事人还应享有其他一系列的特殊权利、承担其他一系列的特殊义务。法彦有云:“无救济即无权利。”在明确了彩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后,文章最后具体探讨了彩票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的一般救济方法。进而,通过案例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指出现行合同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不能妥善地解决彩票合同当中的机会丧失带来的损害。笔者提出在彩票合同中应纳入机会丧失损害赔偿理论,以对彩票合同中的损害给予充分救济。最后,借鉴世界各国相关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目前的彩票规章、办法、解释以及相关发行政策和司法实践,笔者提出应健全我国的彩票立法,尽早出台《彩票法》。同时也以此为基础,完善我国的合同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