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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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平台经济的发展,对平台经济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平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学界普遍认为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但对于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具体内涵的解读及其相关关系却存在不同的认识。学者们也一致认同应通过完善制度来加强对平台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事实上,对于平台劳动者而言,最迫切需要的是职业伤害保障。在平台经济中,外卖骑手的职业伤害风险较高,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方面,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和带来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针对外卖骑手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亟需建立,以期降低外卖骑手发生职业伤害的概率以及在职业伤害发生时得到有效救济,维护外卖骑手劳动权益、维护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安定和秩序,同时提高外卖骑手就业稳定性,稳定收入预期,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据此,本文采用了实证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交叉学科研究法等研究方法,以无法纳入劳动关系中的外卖骑手职业伤害保障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分析了外卖骑手职业伤害保障不足及产生的社会问题,分析了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实践的问题,研究了各地试点的相关规定,论证了构建外卖骑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国家的责任及其正当性,平台企业的义务与免责及其正当性,外卖骑手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正当性。研究发现,因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难以得到有效司法救济,互联网使得外卖骑手职业伤害保障问题舆情化,集体协商机制对职业伤害保障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工伤保险制度直接适用于外卖骑手存在难点,市场化的商业保险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地方试点系有益探索,但仍存在不足。因此,拟构建外卖骑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立足于保障民生、稳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双重目标、功能,平衡各方利益,注重预防、康复,应保尽保。平台负担缴纳保费义务、信息管理义务、如实提供义务,并免除其在具体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外卖骑手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发生职业伤害事故后可获得保险基金支付的保险待遇,并承担职业伤害的举证责任。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了本文所研究的对象是难以被纳入标准劳动关系的外卖骑手,分析了我国劳动权益保障制度与劳动关系捆绑的立法现状,分析了外卖骑手职业灵活性特点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的现实。通过对涉及外卖骑手的劳动争议司法实践的研究,发现交通事故是外卖骑手的第一大职业伤害问题,也是引发劳动纠纷的第一原因。《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集体合同规定》中“劳动者”概念不明确,平台对外卖骑手的用工形式使得外卖骑手陷入社交陷阱,很难形成工会组织形成所需的“团体”基础,集体协商机制对职业伤害保障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人物》杂志文章“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再次引发社会舆论对外卖骑手职业伤害问题的关注,互联网使得外卖骑手职业伤害保障问题舆情化。第二部分:分析了工伤保险制度直接适用于外卖骑手的难点,包括外卖骑手流动性、用人单位缺失、外卖骑手工作特殊性与工伤的认定;分析了商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包括保费高,保险待遇差异大,理赔难,支付延迟等。研究了各地方试点对平台灵活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模式的实践探索,地方试点的职业伤害保障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工伤保险模式和职业伤害保险模式。不管哪种模式,在制度覆盖面、保险费和保险费的缴纳问题、职业伤害的认定、待遇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第三部分:在借鉴地方试点解决平台灵活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问题的路径基础上,提出构建外卖骑手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国家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宪法委托,对此负有立法责任。制度设计应平衡各方利益,注重预防、康复待遇,应能覆盖所有未能被纳入劳动关系保护的外卖骑手。平台深入交易并支配交易,具有组织属性,平台经营造成的外溢成本应内化,因而负担缴费义务。外卖骑手的劳动仍系资本控制下的“异化劳动”,应采用浮动费率机制激励平台企业积极预防职业伤害的发生,并使其负担对数据信息的妥当保存和管理义务、如实提供义务。制度保留特殊侵权责任成分的做法有违制度效率和公平,当外卖平台履行了缴纳保费的义务则应当免除其在具体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外卖骑手职业伤害保障权利主要体现为发生职业伤害事故后可获得保险基金支付的保险待遇,以及对平台企业履行义务与否进行监督。“工作原因”是认定职业伤害的前提条件和核心要件。职业伤害的举证责任应由外卖骑手承担,但法定证明标准不应设置过高,特殊情况下则举证责任转移给外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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