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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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公司的存续和消亡会对市场乃至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解散诉讼制度是我国公司解散的重要方式之一。这一制度为公司僵局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也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公司解散诉讼在数量上和复杂程度上已经远超该制度设立时的状况。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免出现因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我国的公司解散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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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公司的存续和消亡会对市场乃至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解散诉讼制度是我国公司解散的重要方式之一。这一制度为公司僵局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也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公司解散诉讼在数量上和复杂程度上已经远超该制度设立时的状况。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免出现因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我国的公司解散诉讼制度相比于西方出现时间较晚,虽然经过公司法修改、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案例的完善,但面对司法实践复杂多样的现实需求,仍有不足之处有待完善。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对公司解散诉讼的适用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公司司法解散进行基本概述,为下文的研究进行理论基础奠定。公司司法解散概念是法院依据具有原告资格的适格主体要求,裁决具有法定公司解散情形的公司强制解散的一种制度,具有被动性和终局性的特征。公司解散诉讼具有化解公司僵局、救济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和规范公司治理的制度功能。第二部分对公司解散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设计与英、美、日、德等国家进行域外比较分析从而得出可借鉴的经验。通过比较分析得出我国可以在扩大公司解散诉讼的适用范围、完善原告资格规定和平衡双方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借鉴和学习。第三部分通过上文的比较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得出我国公司解散诉讼在适用范围有待明确、适用程序有待细化以及预防机制有待完善三方面的不足之处。最后一部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以及域外经验针对以上三方面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适用范围方面,建议将股东压迫纳入到公司解散诉讼的适用情形内,同时在立法层面明确公司解散诉讼的适用标准。在适用程序方面建议赋予适格债权人原告资格、增设原告持股时间限制、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防范机制上一方面要优化公司章程设计,在公司章程中预设合理的股东退出机制,避免公司章程陷入模板化。另一方面也要构建强制股权收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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