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信义义务规范路径研究

来源 :北方工业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wingerwes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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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股份公司多由国有控股或个人控股,广泛存在一股独大现象;有限公司也多由家族型企业发展而来,股权集中现象亦十分突出,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控股股东在股东层面和管理层面均享有公司控制权。从公司治理视角看,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的关键地位源于公司股权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就越不能独立,控股股东在公司的控制力就越大,这导致公司治理中的两大矛盾——股东间矛盾以及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都集中反映在控股股东身上。应当看到,控股股东享有公司控制权是合理正当的,但是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就属于应受规制的范畴。但是,纵观《公司法》全文,对控股股东具有实际规制效果的条文仅在第20条有所体现,即关于禁止滥用股东权利的规定,这对解决现实中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问题还远远不够。本文拟探讨从信义义务角度规制控股股东控制权,建议在《公司法》层面构建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制度体系。要构建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制度的规范路径,需要从探究相关基础概念、构建规范路径必要性、以及如何构建规范路径三方面循序展开。第一,探讨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基本范畴,明晰控股股东和信义义务这两个基础概念。认为对控股股东界定的判断标准已有从形式向实质转变的趋势,得出控股股东的判定应结合具体情况,以控制权由谁享有予以认定;界定信义义务应从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两方面内容展开。第二,基于对控股股东滥权行为及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阐述以信义义务规制控股股东的必要性。通过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典型行为及危害的案例分析;归纳公司法、证券法领域对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具体规定,得出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在中国早已被肯定的结论,同时提出现存法律规定存在法律层级低、行为规制不全和救济支持不足三方面的不足。第三,明确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入法进路与规范表达。首先,阐释构建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具有必要性;其次,辨析控股股东承担信义义务的法理基础,认为控股股东承担信义义务的根本原因是控制关系的存在;最后,建议《公司法》从明确内涵、细化行为和完善救济三个方面全面构建控股股东信义义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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