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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德国首创以来,其制度历经发展日臻成熟,内容不断地丰富。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因其管理结构的灵活性与责任的有限性,让中小投资者青睐有加,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投资经营的主要载体。我国现行《公司法》专设第三章对股权转让合同进行规范,完善了相关股权转让制度。但现行法律对转让制度的规定仍过于原则,使得股权转让效力仍存在众多的争议与疑问,表现为学术界聚讼纷纭,实务界各行其是。因此,有必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进行探讨,研究股权转让效力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本文除导言外,分四章来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导言部分主要说明本文是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角度,通过对股权变动标准的分析,研究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第一章阐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概念的法理基础。首先,介绍股权转让的相关概念,并进一步辨析了“出资转让”、“股份转让”、“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概念联系与区别,在对这些概念比较分析基础上,提出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使用“股权转让”这一概念的科学性。其次,对股东资格进行了考察。一是将股东资格取得的依据归纳为两种抽象的标准,二是对实践与理论中认定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关系进行分析。最后,对股权性质进行了考察,界定股权的定义。本部分的内容考察为下文的论述提供了基础和铺垫。第二章是探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首先,界定了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包含设定债权债务的意思表示与股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且应是一种要式行为。后两部分主要是用一定的篇幅进行详细地论述股权转让合同的两种意思表示。第三章是论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首先,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原则以及比较法考察入手,结合我国立法对股权转让限制的规定,全面、深入剖析了我国公司法的股权转让限制制度。其次,以《合同法》、《公司法》考察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效力。第四章是论述股东名册变更记载、工商变更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影响。无论是股东名册变更记载,抑或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股东名册变更记载仅具有证明作用和公司知晓作用,而工商变更登记也只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