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裁量不起诉适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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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和裁量不起诉制度在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刑事诉讼经济效益最大化以及化解社会纠纷、促进良好的社会治理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裁量不起诉制度的内在缺陷以及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衔接不畅导致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裁量不起诉的适用并未达到相应预期,严重阻碍了该制度价值功能的发挥。本文在梳理认罪认罚从宽与裁量不起诉制度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尝试厘清两者间的逻辑关联。借鉴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和德国附条件撤销案件程序的制度构建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明确适用条件,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构建酌定不起诉裁量标准、将认罪认罚作为酌定不起诉重要依据,构建我国企业犯罪的“暂缓起诉”制度、将特别不起诉核准权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完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裁量不起诉的适用,充分激活其预设的功能价值效用,让其在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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