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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作为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被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给予高度重视并赋予重要地位,反垄断法甚至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经济宪法”。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四种垄断行为,其中垄断协议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最大,它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不仅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垄断协议达成的方式多种多样且具有隐蔽性,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反垄断法针对垄断协议设立了宽恕制度,促使经营者主动坦白,减少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难度。在反垄断法中建立完善的宽恕制度,不仅有利于减少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垄断协议的难度,而且还能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效率,保护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鉴于反垄断宽恕制度的积极作用,我国在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后,在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也设立了宽恕制度,但是由于反垄断法对宽恕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的规定,宽恕制度设立之初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2009年和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又颁布了两个部门规章,用以细化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具体规定,上述立法虽然提高了宽恕制度的可操作性,但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亟需完善。建立完善的宽恕制度不仅减少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的难度,提高了执法的工作效率,而且还保证了反垄断法能发挥作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反垄断宽恕制度的概述。本部分内容通过对宽恕制度概念和特征的阐述,论证了宽恕制度存在的意义和重要性,以及研究反垄断宽恕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宽恕制度的适用对象问题。本部分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适用对象方面的具体措施;第三部分是对宽恕制度在时间适用方面等问题的研究。本部分内容在对比不同国家的反垄断宽恕制度后,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宽恕制度的时间条件;第四部分是对宽恕制度关于减免幅度和减免人数方面的论述。本部分在借鉴不同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后,提出了建立适合我国法律环境的宽恕制度体系。本论文在研究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过程中,针对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如下创新观点:一是允许垄断协议的组织者进行宽恕申请,同时规定了其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行政责任;二是将行业协会纳入到宽恕制度适用对象的范围内,扩大宽恕制度适用的范围;三是提出了经营者申请宽恕的时间,使宽恕制度的适用更加规范化。本文研究的思路是首先从理论价值分析再到探究实践意义,说明研究反垄断宽恕制度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然后针对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立法现状提出问题,对比不同国家的立法规定予以经验借鉴并提出解决方法,旨在建立一个完善的反垄断宽恕制度立法体系。本论文在写作过程中,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历史考察法、比较分析法和经验总结法等研究方法,通过综合运用各种研究方法,对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