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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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催化剂,以保护专利权、鼓励创新促进技术应用为宗旨。近年来,随着新时代中国经济的腾飞,创新也更为人们所重视,专利制度的应用也有了爆发式增长,我国专利申请与授予量已连续数年局世界前列。但相对于数量的高位增长,我国专利的整体质量却处于低下行列,其原因就在于我国当前专利无效纠纷解决程序运行不畅,不能保证有效率有质量地解决纠纷。这种情况下,该文运用分析、比较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专利无效制度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以期为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提出可行建议。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成四部分,总计3万余字,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专利无效制度实践中突出问题。首先,专利无效诉讼程序终结性不足。专利无效诉讼作为专利无效行政审查程序的司法救济方式,却受限于行政诉讼性质的制约,无法对专利有效性争议作出终局判断,以致于被撤销无效决定重新作出后再度陷入无效诉讼程序的循环现象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专利有效性行政审查的效率。其次,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程序衔接不畅。受限于专利有效性审查人力资源的不足,我国普通法院短期内并没有处理专利有效性争议的能力,专利侵权诉讼中一旦出现无效纠纷必须中止诉讼等待无效程序对涉案权利要求的效力作出判断。但由于这一“中止诉讼”制度设置初期及后续改革中没有对诉讼的中止的范围及时间作出有效限制,再加之无效程序本身存在程序冗长等问题,专利侵权案件审判程序经常被不当拖延,危害专利人合法利益的实现。最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同样存在设置老旧、定位不清的问题。一方面,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数十年未经实质性变革,已经很难适应新时代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另一方面,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存在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与专利授权后修改程序机制的混同,导致程序定位不清,影响专利整理质量的提高以及专利无效审查效率的提升。第二部分,专利无效制度的应然构造。首先,明确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性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无效制度的重中之重,其性质的明确对于研究专利无效制度的构造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先从专利授权行为入手,再结合学者们对于无效宣告程序性质的探讨,最终得出专利无效宣告实为行政裁决的结论。其次,选择合理的专利无效司法救济模式。一方面,就当前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模式而言,并不能很好地实现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监督救济,暴露出“循环诉讼”“诉累”等诸多问题。另一方面,虽然专利权本质上是私权,但基于其浓厚的公权色彩,笔者并不认为专利无效诉讼应采取纯民事诉讼模式,专利无效诉讼必须兼顾民事与行政两个方面。再次,应就专利授权后修改程序进行改良。一方面,应前置调解程序为专利权人提供通过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书以消弭专利无效争议的途径。另一方面,应为专利权人设立以其为启动主体的专利权修改程序以助力专利质量及专利无效审查效率的提升。最后,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应多元化构建。笔者经研究发现专利无效纠纷自身具有多元化表现及价值取向,且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应对专利无效纠纷时具有针对性优势,因此应实现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构造,发挥各纠纷解决机构的优势,进一步丰富专利无效纠纷解决规则。第三部分,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构建的总体方向。此部分在前两部分的研究基础上,就完善我国专利无效制度提出了具体构想。首先,从专利无效制度自身暴露的问题入手,就专利无效制度本身进行改造,具体包括引入行政调解手段实现无效纠纷的分流,构建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模式确保司法救济的终结性,及约束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运行时间提高纠纷处理效率。其次,就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无效程序衔接不畅问题,尝试对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程序的衔接机制进行优化,一方面需推广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用避免“中止诉讼”泛滥,另一方面需明确“有限中止”原则避免案件被无限制拖延。第四部分,专利无效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首先,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前置行政调解程序。其次,构建专利无效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模式作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救济方式。再次,立法具体约束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运行期限。从次,改良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第五,从立法上明确涉及专利有效性争议时侵权诉讼应“有限中止”的原则。最后,增设以专利权人为启动主体的专利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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