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及其规制问题初论——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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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在控制社会,形成社会秩序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不管是在一般的治安防范还是刑事诉讼过程,警察权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当国家理念由“夜警国家”转向“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警察权并不是被压缩,而是通过程序使之得以在运作上受到限制。但是在美国9.11事件以后,发达国家在警察权实体内容的配置上并没有像我们理解的法治国家下应该收缩,而是扩充,不仅在警察权的内容上而且在警察权的适用范围上同样得到扩展。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一方面面对着世界共同的敌人,即恐怖活动、邪教组织的活动和分裂国家的极端民族势力;另一方面我们自身面临着建国57年后的社会矛盾爆发期、刑事犯罪突发期和公民之间矛盾多发期,国际气候影响到我们的社会主义改革事业,国内的矛盾影响到我们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远大目标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扩张目前的警察权,还是要限制警察权则成为我们必须澄清的问题域。就我国目前现状来看,警察权不是太大,而是不明确,我们承认警察权是特权,但是我们不能让行使警察权的权力成为特权,所以新时期下的警察权规制成为必要,而这种规制必须建立在能够满足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警察权的基础之上,是法治下的规制。  本论文共分两部分,引言和四章主体内容。  引言基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通过对9.11事件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在警察权内容扩充的范式分析,以及对于我国目前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解读,初步提出扩充警察权是我国当代必须关注的问题。  第一章在分析构建和谐社会的路径以及警察权发展的规律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警察权现状的缺失与不足的实证分析,结合警察权自身结构及其特点,以现实中警察权职能失衡为评价基点,给出了和谐社会建构进程中的警察权的应然存在,从而为提出扩充警察权做了铺垫,彰显了扩充警察权的必要性。  第二章以实然状态下的警察权运作为分析对象,通过对警察权运用过程中的种种表现,在建构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尤其在以变迁为背景的中国,突出了扩充警察权的紧迫性。  第三章以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警察职能的转变为分析进路,在对我国警察权的事实配置现状的解析基础之上,给出了理性的评断,以《美国爱国者法》和《美国国土安全法》为例,用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对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西方典型国家在美国9.11事件以后,对于警察权在实体内容扩充的基础上,提高了警察权应急社会危机的处断能力,并以此为借鉴。笔者认为处于社会转型期间的我国应该提高警察权处理紧急状态下突发事件的能力,强化警察权适用过程的程序控制,通过扩展警察权与控制警察权相结合的路径实现和谐社会。  第四章以我国建构和谐社会与警察权的关系为基点,以警察权在现实中的失控造成的危害为剖析对象,通过权力规制的一般理论的演绎,提出规制警察权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迫切性。从运作生态环境、实践制度设计和警察权力内部优化组合三个方面,并针对如何规制警察权提出了我国实体与程序相结合、参与和决策相互动、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互补的规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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