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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日益发展的今天,很多国家都在尝试自愿性信息披露来增强市场的有效性。在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3年10月2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也首次提出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至此,“自愿性信息披露”从法规上纳入到了我国信息披露体制中来。本文试图通过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中相关问题的思考来探求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及实践运用。 本文主要运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的方法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中的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了一些创新见解。例如,自愿性信息披露不仅是会计信息披露的一种形式、高质量财务报告的一项内容,更是公司治理的一种策略,它与其他公司治理策略的配合会发挥出更大的效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动因除了广为认可的代理理论和信号理论外,本文又提出了超额披露收益理论;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在原有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为了增加市场有效性而进行补充披露,它与会计信息商品化相对,且比会计信息商品化更具可行性。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理论,包括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现状、产生动因、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关系、自愿性信息披露与会计信息商品化的关系四个问题。 第二部分是自愿性信息披露与高质量财务报告。本文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助于提供高质量财务报告。如何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呢?从自愿性信息披露产生的主要环境、即会计信息供需双方入手,通过塑造有效的供需主体来增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从而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说到会计信息的供需,我们不得不正视会计信息在其产生披露的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本文从有效市场理论这个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增强市场的有效性,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并不是消除信息不对称或内幕交易的唯一手段。 第三部分是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异议辨析。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并且在实践中运用得还不太充分,难免人们会对其怀有不同的见解。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