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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翻译的本质的思考过程。在展开具体论述之前,从方法论上,首先确定了翻译研究的对象:1.作为客体(objet)的翻译文本——原文文本(texte source)和目的文本(texte cible);2.作为主体(sujet)的译者,以及整个翻译实践过程中必然涉及的作者和读者;3.翻译行为(I’acte de traduire)本身,它是主体施加于客体的动作。其次,依据“观察-假设-验证”(observation-hypothese-verification)的科学研究范式,即以一个独立于作者、译者、和读者的观察者来讨论翻译的问题。再者,由于文中涉及多个抽象名词的的概念在历史上多有变迁和模糊,在论述过程中,尽量厘清它们的概念,并从词源上的考察结果来确定它们的意义。而这些词的意义,以及“意义”这个抽象概念本身也正是本文论述中的一个重点,对意义的实体化思考是本文立论和发微的一个重要基础。依此方法论,本文以微观的角度观察翻译研究的客体——文本切入,分析文本是由语言符号组成的客观存在,而符号又是形式和意义的结合体,且符号具有形式的结构性和意义的零散性的特征,进一步阐释意义在主客体之间转移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零散意义和完整意义的状态转化的过程。从而推论出,翻译行为的两个阶段——理解即是译者主体将符号客体上的零散意义完整化的过程,而表达即是译者主体将头脑中的意义用符号形式化过程。接着,从宏观的角度观察在译者和文本之间进行的翻译行为本身。有翻译是否是模仿的历史争论展开,重新回顾了“翻译”(traduire)和“模仿”(imiter)的词义概念史,发现了“翻译”和“模仿”都具有“表达”和“关系到两个不同形式的客体”的概念,从而得出结论“翻译”即“模仿”,它们都是转移意义,并将意义形式化的行为。无论是翻译行为还是模仿行为描述的都是一个复制意义(sens),给出形式(informer)的过程。最后,基于“翻译和模仿在本质上其实是相同过程”的观点,本文对翻译研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1.关于译者的主体性,本文认为它体现在译者作为一位表达者,将读解的意义转化为目的语文本的责仟。2.关于翻译研究中的不可译性,起先来源于宗教上的不可译,而从本文观点看,不可译性在于形式的不可译,这是由“翻译是给出意义的另一种形式”的本质决定的。3.涉及翻译的评价问题,本文认为这其实是一个美学问题,它的判断标准不应该是简单的、表面的像不像的问题,而在于译者对意义的形式化是否具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