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中经验法则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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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法则推定作为一种事实认定方法,是人们对日常生活中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种认识,其内在价值与常理常情相吻合。然而,因其特征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适用上往往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并且人们对其研究的也不够深入。因此,很多法官不敢轻易适用该方法,而是选择放弃对案件事实的积极探索,从而直接适用被称之为法官“保护伞”的证明责任让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虽然适用证明责任能够提升庭审效率,也能保护法官,但在很多案件中直接适用证明责任裁判的案件往往与客观事实严重脱节,难以让当事人信服,更与我们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实事求是”等价值及原则相违背。而正确适用经验法则对事实进行推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摆脱该情况的发生。因此,本文中,将以经验法则推定在事实认定中的应用为研究视角,理清其与其他主要事实认定方法在应用上的先后关系,而整理出步骤性、逻辑性、实用性较强的事实认定方法。该方法能够找准经验法则推定在事实认定中的适用定位,以便更加准确地适用经验法则推定。同时,在制度层面上,本文针对此方法提出了一些配套使用的建议。该方法并结合这些建议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人们对证据证明过分依赖,也能够避免法官轻易启动证明责任,从而更大程度地激发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去积极发现案件事实,进一步实现实质公平。论文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相关基本理论,并阐明我国对存争议事实进行认定的三种主要方法,包括根据证据证明、经验法则推定以及运用证明责任对真伪不明事实进行处理。然后重点介绍了经验法则的基本概念、在事实认定中的适用条件以及对民事案件中事实认定的意义。论文第二部分,介绍了证据证明及证明责任各自适用的条件,通过与经验法则推定的适用条件作对比,理清这三种事实认定方法在事实认定的先后适用关系,从而整理出步骤性、逻辑性、实用性较强的事实认定方法。即当法院遇到了事实存在争议的案件时,法官首先应该考虑证据证明去认定事实的真伪,当证据证明不能认定事实的真伪时,再考虑运用经验法则进行推定去认定事实,若发现运用经验法则推定也不能认定事实的真伪时,此时就应当考虑认定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就可以启动证明责任,让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论文第三部分,笔者以本文第二部分的总结出的方法为基础,并分别运用证据证明、事实推定、证明责任对大量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以通过实证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并通过这些案例验证本文第二部分整理出来的方法的可行性及合理性。论文第四部分,笔者针对该方法还提出了一些配套使用的建议,例如建议加强当事人询问制度、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呼吁借鉴中国古代的“五声听狱”制度从而建议法官在某些案件中重视“察言观色”在事实认定中起到的重要作用,通过运用上述方法并结合以上建议灵活选择及运用,以最大程度地还原案件真实,从而实现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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