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单位监察对象的界定与确立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eich_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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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新闻事业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起到信息传播、舆论引导及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新闻腐败现象频发。监察体制改革为遏制新闻腐败提供了历史性机遇,而厘清新闻媒体单位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实现对其有效监察的第一步。本研究分为两个层次,即新闻媒体单位监察对象的界定与新闻媒体单位监察对象的确立。前者立足规范法学,旨在通过对《监察法》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分析,明确监察对象界定的核心概念及路径,在严格法律规范下对新闻媒体单位监察对象范围进行界定。后者立足实用主义法学,通过对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例群的量化分析,发现新闻媒体单位监察对象确立的现实困境,并提出有效完善建议。首先,分析《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界定的立法构造及条文逻辑。《监察法》涉及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主要有3条,分别为作为目的性规范的第1条、作为指导性规范的第3条以及作为实操性规范的第15条。此外,明晰了条文中“公权力”“公职人员”“国有企业”“管理”等核心概念的内涵。其次,在严格法律规范下对新闻媒体单位监察对象的范围进行界定。当前新闻媒体单位的性质主要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所行使的舆论监督权属于社会公权力。基于监察法条文规定,新闻媒体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可被纳入监察对象范畴。再次,分析新闻媒体单位监察对象确立的现实困境。研究选取了2010年1月1日—2020年11月1日司法审结的295个新闻媒体单位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分析整体犯罪情况、涉案人员主要类型及特征,发现《监察法》存在对国有企业范围界定过宽、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非管理人员的监察缺失以及国有单位未纳入监察范围与刑法二元主体存在抵牾等问题。最后,基于上述分析,尝试构建新闻媒体单位监察对象确立的完善路径。即以监察全覆盖为根本原则、以紧密衔接刑事司法为工作原则,以监察对象动态识别机制为宏观路径。同时,从微观路径出发提出以下三项建议:一是将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非管理人员”纳入监察范围;二是对国有参股企业中的监察对象的认定作单独处理;三是将除人大以外的国有单位纳入监察对象中,即新闻媒体单位也纳入监察对象范畴。明晰监察对象的范围仅是实现有效监察的第一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监察法》的具体适用以及与其他法律规范衔接运用的问题日益凸显。本研究试图通过对新闻媒体单位这一特定对象的研究,为监察对象的界定与确立提供一些思路,也希望未来对需要深入研究的地方进行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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