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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的价值是体育法的灵魂,对体育法的价值进行系统的研究有利于今后体育领域内立法、执法、守法等工作的进行,特别是对今后各项体育法律与法规的修订和完善都具有重要作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存在不少问题,究其根源,其中立法者在制定该法时,没有高度重视体育法的本质、价值和本源等基本的法哲学问题是主要原因之一。这些问题是体育法的基础,对于它们不给予充分重视便不可能制定出一部让人信服的好法。当前,我国体育法学界的大部分学者热衷于具体体育法律问题的研究,而对体育法的本质、价值和本源等基本理论问题重视不够,这造成了我国体育法学界法哲学基本理论的相对匮乏。体育法的价值研究对体育法非常重要,只有对体育法的价值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才有可能把握体育法的发展方向,从根本上解决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诸多问题。
本论文运用文献资料法、价值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对体育法的价值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论文主要探讨了体育法价值的概念、体育法的价值分类、体育法的价值冲突、体育法的价值实现、体育法的价值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价值的探讨与反思等问题。通过研究本论文得出如下结论:
一、体育法的价值是体育法与体育实践主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是体育实践主体在从事体育实践活动中与体育法相互作用,体育法对体育实践主体产生的积极效应。体育法的价值属性主要包括主体性和客体性、相对性和绝对性、应然性和实然性、普遍性和特殊性。
二、体育法的公平价值、自由价值、秩序价值和人的全面发展都是体育法必不可少的价值。体育法的价值具有层次性,而公平价值是体育法的核心价值。公平价值最能够体现体育的基本精神,最能够反映体育法的特性,并使体育法同其他部门法相区别。公平价值包含在所有的体育法律、规范、法规、规则之中,是体育法律规范中最能被显现的价值。
三、体育法的价值冲突主要包括各价值目标间的冲突、不同价值主体的相互对立以及不同体育法律制度的价值冲突,具体表现在立法、执法、守法过程中自由和秩序、公平和自由、秩序和公平等价值的冲突。主体的多元性、认识论中二元对立的机械思维模式、价值论中的一元性与多元性的对立和社会结构各领域对于体育法的需求不同等等是引起体育法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因。
四、体育法价值实现的实质是体育法作用于体育实践主体,以体育实践主体的理解力、知识结构、价值观念、文化背景为中介,对体育实践主体的思想认识、道德品质和整个心灵产生一定的作用和影响。体育法的价值主要依靠价值指引、价值服从、调解和仲裁等方式实现。体育法的价值实现主要受到主体条件、客体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制约。
五、体育法的价值评价属于观念范畴,是主体对体育法价值的评估。体育法的价值评价尺度主要包括主体价值评价尺度和一般价值评价尺度。主体利益和需要属于主体评价尺度;体育法的价值是否真正得以实现,以大多数从事体育实践活动的人作为评价主体属于一般价值评价尺度。主体因素和环境因素是影响体育法价值评价的主要因素。
六、不论是作为实在法的《体育法》还是作为抽象法的“体育法”都以公平作为其核心价值。《体育法》将秩序作为核心价值不能反映体育这一社会文化现象的本质特征。《体育法》公平价值的缺失造成了竞技体育、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等条款的比例失衡,权利义务条款的不对称。而作为一般价值的自由价值缺失必然导致《体育法》对个人体育权利的忽视,致使“增强人民体质”不能表现为《体育法》的实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