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任务视角下的融合主体研究 ——基于党政融合的行政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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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机构改革的最大亮点是党政融合,也是本次机构改革不同以往限于政府内部机构改革之所在。党政融合机构改革也使行政法理论尤其是行政主体理论陷入了理论解释困境,因此必须创新理论以适应改革的需要,并同时以审慎的态度就改革中的内容进行可行性与必要性论证。本文试图通过以行政任务为导向的行政主体理论变革,将党政合署、合并机构视为一种新型的行政主体——“融合主体”,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进而就其构建的路径提出自己的见解。具体而言,本文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引言部分,首先介绍了选题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随后对国内外有关行政主体与党政融合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最后简单介绍了文章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先是对党政融合机构改革从试点到推广的历程进行了回顾,紧接着从概念、法律渊源、责任分配等角度介绍了党政融合对行政主体理论的影响,最后通过总结法学界针对党政融合冲击的应对之策,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应对之道:即通过明晰党政融合的实质,以行政任务为内核重构行政主体的内涵,再提出“融合主体”的概念对党政融合的组织形式予以相关规制。第二部分,党政融合的功能最优逻辑。党政融合背后蕴含的是对功能最优化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法治效能主义在宪法和行政法领域的逻辑体现。首先,从政治层面看,本次机构改革是对以往片面强调“党政分开”的反思后的对党政关系的再思考,党政融合是区别于“党政合一”与“党政分开”的“以党领政”;其次,从宪法层面看,党政融合是对国家权力配置在功能主义上的佐证;最后,从行政法层面来看,党政融合是对行政效能主义的尊崇、对概念行政法学的突破与发展。第三部分,面向行政任务的行政主体研究范式。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组织的研究范式一直处于变动之中,从行政机关范式、行政主体范式到新行政主体范式的发展与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市场化程度、社会行政的强弱息息相关。经总结三种研究范式发展的经验,并结合当前的党政融合的改革实践本文提出:以功能主义为向导、以行政任务为保障、以法治主义为根本重构行政主体的概念以及体系,进而为融合主体的确立打下理论基础。第四部分,承担特殊行政任务的融合主体。虽然存在多种形式的党政职能融合组织形式,但并非所有融合都必然属于新型行政主体,其是否构成“融合主体”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可能引起党政关系的异变。“融合主体”作为行政主体之一种,是指依法承担特殊行政任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特殊义务与责任的组织,目前主要包括党政合署机构与党政合并机构。作为新式行政主体的一种,其本身具有革新行政主体理论的功能外,还具有创造学科联动、明晰党组织法律地位、促进党政协同等功能。构建融合主体理论,需要以法治化和体系化为路径,并从组织准入、纵向组织、横向组织以及救济等层面就具体内容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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