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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即对隐瞒或掩饰特定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犯罪活动的总称。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洗钱罪在司法认定和刑事立法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从介绍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沿革历程和国外的立法情况入手。本文从司法认定的角度对洗钱罪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理论评析。在洗钱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论述中,笔者对现行刑法规定的七大类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进行了界定与论述。根据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刑法理论,由于刑法并未对洗钱罪主体规定特定的义务,因此我国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不包括不作为形式。依照刑法第191条中的“帮助”、“协助”以及“明知”的规定可以得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将原生本犯包括在内。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论述中,认为我国洗钱罪的主观心态是包括间接故意在内的,并明确了刑法中“明知”一词的具体内容和程度的判定标准。笔者在文中指出了洗钱罪立法的不足之处。例如,洗钱罪犯罪主体未纳入原生本犯,倘若否定洗钱罪“上游犯罪”本犯的可罚性则破坏了罪、责、刑之间的均衡;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范围狭窄,不能最大范围的涵盖洗钱犯罪的行为方式;目前刑法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较窄,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有限地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具有现实必要性且合乎逻辑。最后,笔者针对上述立法不足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内容主要涉及:上游犯罪本犯作为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主体应当做出明确规定;增加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依据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适当地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