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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存的国际公约中,针对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不包括油污运输),只有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以下简称HNS公约)对此造成污染损害的赔偿问题专门进行了规定。该公约项下确立了以双层赔偿机制为核心的完整的损害赔偿体系,由船舶所有人首先赔偿,辅之以收货人摊款而形成的国际有毒有害物质基金进行第二层次的赔偿,由责任归属人承担严格责任,能够更为有效地维护受损方的利益,并能更加公正地平衡船舶所有人与收货人之间的风险分担义务,满足了各方的需求,其对于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体系的建立具有重大的意义,值得深入研究。但由于公约本身存在的不足,自1996年诞生以来,迟迟未能生效。但随着国际上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的增加,由此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尽快解决公约中存在的争议,推动公约生效,建立国际统一的损害赔偿体系迫在眉睫。在世界各国的积极努力下,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法律委员会于2009年4月批准了HNS议定书草案,旨在使该公约生效,并提请IMO理事会在2009年6月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于2010年尽快召开外交大会,审议议定书草案,以期正式通过。1我国在海运方面的实力日益增强,参与国际海上有毒有害物质运输的活动也不断增多,但国内法中的相关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却并不健全,亟待完善,在这一领域也缺乏研究,为了尽快完善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和制度,早日使我国的海洋环境利益得到有效维护,有必要对HNS公约下的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机制进行研究,为我国作出是否加入公约的决策提供借鉴。本文共分四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主要对HNS公约进行概述。从公约产生的背景谈起,说明公约诞生的必要性和及时性,同时介绍了公约中的基本概念、公约的适用,并总结了公约的主要特点,为全面了解公约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公约项下的损害赔偿机制,包括该机制的来源以及赔偿责任主体、责任基础、赔偿范围、责任限制以及赔偿基金等内容。第三部分主要介绍HNS公约在近年来的最新发展,包括公约一直未生效的原因分析以及新的议定书草案对公约修改和完善。第四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对公约的法律借鉴问题,首先审视了我国目前国内法体系中关于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随后分析了我国加入公约得现实条件和影响,对是否加入公约进行考量,最后针对为加入公约应做的必要准备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