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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安全饮用水的缺乏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基于此,如何加强对公民饮水权的保护成为国际上普遍关注的话题。适足饮水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向国家或政府主张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的充足、安全、便于获取的供水的权利。适足饮水权是每一个自然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国家或政府在保障公民适足饮水权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应该充分保障公民的适足饮水权,这不仅仅是因为适足饮水权属于人权,更是因为它是一项基本人权,其基本人权属性有着充足的理论依据。适足饮水权不是孤立的存在,它同生命权、健康权等一系列人权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目前我国饮水现状极为严峻,存在着饮水数量不足,饮水质量过差,农村获取安全饮用水难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司法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司法在适足饮水权的保障上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司法保障公民适足饮水权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现有的诉讼形式无法为公民适足饮水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司法不独立、违宪审查权缺失制约了司法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法院审理水污染案件存在技术上的不足;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降低了公民获得救济的可能性。这些不足严重制约了司法在适足饮水权保障上发挥应有的作用。无救济则无权利,完善我国适足饮水权司法保障制度迫在眉睫,并且是可行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第15号一般性意见:水权》为以司法的方式保障适足饮水权提供了坚实的国际法基础。南非及印度的司法实践为适足饮水权的司法保障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因此,在立足我国实际并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适足饮水权的司法保障制度进行完善,即完善宪法、部门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等相关法律制度,为适足饮水权司法保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积极实现公民的适足饮水权;实现司法独立,赋予法院违宪审查权,以树立司法权威;完善环保法庭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证人人都有能够获得法律救济;同国际接轨,参照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来促进我国适足饮水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