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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在我国颁布实施已经有十年之久,然而公司制度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实施却难以得到理想的效果。依据公司制度应有的逻辑,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有效地监督董事会,董事会集体地负责经营决策并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执行;公司各机关之间及内部人员之间实行相互分权与制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而分权与制衡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然而在我国的各种公司中,相当数量的公司存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各机关不健全,虚设甚至根本不设置公司治理机关,各机关的权利分配与责任承担不明确,更谈不上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以上问题是公司制度在我国得不到有效施行的根本原因,本文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研究。 首先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产生的背景开始,从制度法学的角度分析公司治理的涵义,用历史分析的方法论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历史演进过程和发展趋势,再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分权与制衡进行阐述;从应然角度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利分为公司控制权、公司财产所有权、公司经营管理权、监督权、职工参与权五种基本权利,并对五种基本权利的内容及实施主体分别阐述。在对以上五种基本权利分配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其次,从立法角度和现实现状出发,分析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分权与制衡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依据应然状态结合实然状况,提出当今我国公司治理的模式。 本文第一章阐述了公司与公司法人治理产生及概念学说,并从制度法学的角度明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涵义;继而沿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历史发展的脉络分析股东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现代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最后论述了美国、德国、日本公司治理结构及利益团体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各种模式。 第二章逐个分析公司治理中的五种权利及权利主体,即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权利——公司控制权、股权和权利主体股东大会;公司本身拥有的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治理中的核心权利——董事会领导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权利分配的保障性权利——监事会的监督权;最后为公司治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权利——职工的参与权。 第三章分析制衡思想的产生、发展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首先分析股权对法人财产权的制衡,然后阐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各机关之间的制衡机制,包括股东会与董事会的信任托管与制衡关系、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监事会与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