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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系统科学的分析方法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笔者对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站在宪政和人权保障的高度进行了细微的分类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研究思路,并尝试得出自己的结论。这样的分类研究与以往的研究相比更具条理性、明晰性、深刻性。笔者认为,职权是滥用职权罪研究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不同的职权分类研究会发现不同的滥用职权犯罪主体。首先,职权的主体包括职权的归属者国家机关,所以笔者首先研究国家机关能否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此外,职权的主体还包括职权的行使者,他们都是潜在的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同时笔者对职权的行使者继续进行分类研究,从而发现不同的滥用职权罪主体。本文着重研究了滥用权力机关职权罪和滥用行政机关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和以往的研究相比,笔者注意到了其中某些职权行使者不会成为本罪现实的犯罪主体,从而知道其余的职权行使者会现实的成为本罪犯罪主体。在上述思路下,本文论述了如下内容:首先,对国家机关能否成为滥用职权犯罪的主体系统地运用多学科知识进行了细致的研究。笔者的研究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推进,但不是简单重复,而是从前人在本问题中未曾论述过的十二个角度展开分析,是一个进步。得出结论是:国家机关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而且这个结论可以同理阐述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其他犯罪的主体,使这一研究结论具有了更广泛的价值。其次,着重对权力机关职权和行政职权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研究相应的滥用职权犯罪主体。在分类研究过程中发现,不能笼统的一概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要加以区分,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一定情况下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最后,通过本文对行政职权及滥用行政职权犯罪主体的重点分析,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进一步总结出滥用职权罪犯罪主体的立法演化趋势,并由此展示滥用职权罪犯罪主体的未来演化趋势。笔者认为,随着社会转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随着权力主体的多元化和国家权力的社会化,权力除了传统的国家公权力还包括了社会公权力。社会公行政权和社会公行政主体可能成为行政法的调控对象,改变行政法的基本范式。并进一步对刑法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产生影响,出现本罪新的犯罪主体:社会公权力的行使者(主要表现为非政府组织)。从社会学、行政学、行政法学等多学科展开刑法滥用职权罪主体的研究,笔者认为是一个创新和很好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