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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已经在事实上构成了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但其权益受损也成为不争的事实。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众多争议其实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个问题:到底是应该用市场调节办法来解决农民工的权益问题,还是应该用政府政策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出台引发的争议,其实质也是对国家和市场在劳动关系调整上作用的不同判断。合同被认为是市场的产物,法律是国家制度干预的产物,该法律本身被认为是这两种力量结合的努力。
农民工权益不是抽象的概念,在实践中对应于具体的内容。由劳动合同所保障的劳动权是农民工权益的核心,劳动关系是农民工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被看作是中国劳动关系从行政到市场、从身份到契约的深刻变化,是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以此为背景,本文将珠三角地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作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从市场、制度和网络三种人类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角度,应用统计模型结合理论探讨的实证研究方法,分析其所对应的效率机制、合法性机制和人情机制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国家和市场在劳资关系中的作用模式进行研究。
本研究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章导论部分,提出本文的研究问题,交代了研究背景和意义,给出了文章研究思路,界定了核心研究概念。
第二章是文献综述,合同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关系性决定了这是一个多学科研究问题。因此,本文从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三种学科研究视角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综述。由于分割劳动力市场既是农民工问题产生的依据,也是导致该群体劳动合同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而合同又是劳动关系构成三方--劳方、资方和国家力量博弈的结果,因此文章中这两部分文献综述涉及了研究问题源头的探讨和论文框架的搭建。
第三章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分析层次分析了农民工权益问题产生的背景。社会结构变迁、市场经济转型和企业用工制度调整是中国农民工产生的原因,也同时结构性地塑造了该群体的权益现状。而农民工自身行动力不足、组织化程度低下又是其权益现状形成的微观背景。
第四章是劳动合同问题的描述性研究。文章首先交代了本文模型分析使用的数据来源和基本情况;其次,结合数据,对珠三角地区外来工(以农民工为主)合同签订情况做了详细的描述统计分析。结果表明珠三角地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整体好转,签订率在2008年上升了15个以上百分点后,基本接近60%;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内容协商和执行均是以企业为主导,农民工对劳动合同评价的满意比例呈下降趋势;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随个人特征和企业制度差异而有所变化。
第五章在前文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通过多层次模型、嵌套模型和多期数据模型比较的统计方法应用,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中存在的三种机制进行比较和理论分析,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在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中,企业层次变量代表的制度合法性机制起主导作用,人力资本变量体现的市场效率机制起补充作用,社会资本变量代表的网络人情机制基本不起作用。因此,在市场、制度和网络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现实影响中,制度是关键,市场是补充,网络是调节。
第六章重点分析了劳动合同在农民工权益保障中的具体作用。研究结果表明,劳动合同的实施在现阶段虽然被企业当作劳动关系合法化的象征,但劳动合同的签订保障了农民工的底线权益(绝对权益),影响了企业用工模式,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为劳资问题法制化解决铺平了道路,更为重要的是为未来中国劳资关系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七章得出的本文的总体性研究结论: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不仅仅是劳资关系市场力量博弈的结果,更是国家制度压力的产物,制度合法性机制是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决定机制。但在“强资本,弱劳动”格局下,劳动关系的重构,即便是政府意志,也最终要在企业遵守规则前提下,通过劳资双方实质性力量对比的变化来实现。国家制度安排在关系调整中具有规范性和引导性功能,市场、制度和网络虽然都具有权益维护的功能,但对于像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在市场能力较差,网络资源单一的现状中,制度是最有力的权益保护机制。
最后,文章从制度建立和制度变迁的角度,讨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和发展前景。文章指出,劳动合同制度落实是从“形式绩效”到“制度绩效”的达成过程,其过程本身可以对当事者形成一种合法化的压力,促使相关结构和制度的调整;而正确制度的制度一旦建立,虽然会遭遇“生不逢时”但制度张力和制度产生后合法性压力的存在会使得制度产生倒退的可能性极小,同时它也将成为下一轮新制度变迁的起点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