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旨在从法学角度研究规范金融监管模式的基础理论和机制,藉此探讨如何构建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法制体系。随着我国的入世,如何解决对混业经营金融机构予以监管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以法学、金融学理论为依托,以现代西方金融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模式的理论及实践为依据,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以期构建我国混业经营条件下的金融监管法律模式理论,从而更好的指导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实践。这便是本文的主旨所在。下面,笔者从两个方面对本文的研究意义予以阐释。第一,金融监管模式这一经济法律现象的存在有其独特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原因。隐藏在这一现象背后的是一些基本法律精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原则。笔者认为,应该包括金融安全、效率等原则。这些理论源于金融监管模式的实践,在金融监管模式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和地位,因而探讨这些法律精神并使之从金融监管模式的实践中凸现出来,就理应成为学术界研究者的责任。然而,与此不相协调的是,尽管金融监管模式的研究在我国得到了一些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重视,并相继有一些著述络绎问世,这些著述主要属知识性、介绍性的范畴,而且主要是从经济学角度阐述的。从法学的角度,对我国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法律模式的理论研究还不多。笔者尝试通过本文的研究,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模式基础理论的构建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第二,对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法律模式的理论研究并非完全出于理论的思考,其最终目的在于指导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模式实践,这样才能呈现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法律模式理论研究的应有价值。为此,本文除通过对西方主要金融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模式的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我国可资借鉴的理论结论外,还在此基础上尝试运用实证描述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力图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实然做出客观陈述,同时辅之以应然的主观价值判断,并最终为我国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法律模式的立法提供对策思考。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重点研究的是金融监管模式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实践上的对策思考。从结构上说,<WP=3>全文除导论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笔者研究了金融监管法律模式的必要性。笔者从三个方面予以论述:第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首先,竞争的市场机制具有垄断、外部负效应、信息偏差等本身所无法克服的缺陷。其次,金融业具有国家风险、表外业务风险、外汇与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等金融风险主要有。最后,金融业具有“公共社会性”。以上三个方面为政府监管提供了基础。第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模式。这主要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经历的统一监管、分业监管初步阶段以及分业监管最终确立等三个阶段加以论述,并分析了各阶段的时代背景。第三,研究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模式的必要性。由于入世之后大量外资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涌入,同时我国金融市场上已经出现混业经营的实践,这两个方面的出现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因而有了研究的必要。第二章,是金融监管法律模式基础理论研究。笔者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金融监管模式。主要从金融监管模式的含义、分类、以及各种监管模式的优缺点加以阐述。第二,金融监管法律模式的目标。金融监管法律模式的目标: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金融体系公平、有效竞争,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提高整体金融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为目标。第三,金融监管法律模式的基本原则:金融安全原则和效率原则。第三章,是主要介绍英美等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模式,并深刻分析了各国制度演变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原因。本文之所以要选择这两个国家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英国是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业发达国家中较早实行金融业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改革的国家;第二,美国是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代表国家,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与自由化,美国的金融制度的不足越发暴露出来,美国被迫于1999年进行金融改革,宣布实行混业经营的经营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我国的现行监管制度就是主要借鉴的美国监管制度。第四章,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模式。笔者先阐述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模式的现状,并分析了现行法律模式存在的问题,最后笔者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模式的架构进行了思考。认为我国金融监管的模式宜采取统一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中间型监管模式,逐步实现政府监<WP=4>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自律监管为主,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我国的监管机构予以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本文的创新之处有:第一,对金融监管法律模式的研究是一个较新的课题。第二,本文提出了以提高整体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效率原则为基本原则等金融监管法律模式基础理论,这在金融监管法律模式领域的研究具有新意。第三,本文尝试从政治、经济、文化角度阐述金融监管法律模式产生的深刻社会背景,视角上具有一定的新异性。本文的不足:第一,由于本文仅是尝试从政治、经济、文化角度来看法律现象,限于笔者的学识有限,对政治、经济及文化等基础知识的贫乏,虽然笔者倾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