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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工伤保险权是社会保障权的内容)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简要研究,分析了社会保障的法律关系,认为社会保障的权利主体是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总结归纳了世界上大多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构成。根据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分类,将社会保障分为社会保险制度、普遍保障制度、经济状况调查制度、公共管理的储蓄基金制度、雇主责任制度等5种。根据我国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规划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方式,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部分的结论是,在我国,工伤保险权是社会保障权的一项内容,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是一项基本权利。第二分部(工伤补偿制度分析)在追溯工伤补偿制度的起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主体和责任原则的不同,将工伤补偿制度的基本模式分为雇主过失责任工伤补偿制度、雇主无过失责任工伤补偿制度和社会保险工伤补偿制度。分析了这三种工伤补偿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基本做法、特点。雇主过失责任工伤补偿制度是最早出现的工伤补偿模式,实际上就是雇员依据过失侵权行为法向雇主提出民事侵权赔偿的制度。根据过失责任原则,受害的工人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过失侵权责任的成立。雇主无过失责任工伤补偿制度,即狭义的雇主责任型工伤补偿制度。雇主无过失责任工伤补偿制度在维持雇主单方面责任主体的同时,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雇主就工伤事故负赔偿责任,不以雇主有过失为要件,也不以雇员有过失而得以免责。雇主无过失责任工伤补偿制度,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国家有三种实现形式:一是个别雇主无过失责任工伤补偿制度,二是雇主集体无过失责任工伤补偿制度,三是雇主责任商业保险工伤补偿制度。社会保险工伤补偿制度,简称工伤保险制度。虽然各国工伤保险制度各有特色,但主要做法是基本一致的: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督机构负责工伤保险事务,确立了对所有提出支付待遇要求的审核和评估的明确程序,立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制度补偿的事故范围,包括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统一筹措基金,共担风险。凡是工伤保险立法适用范围内的雇主都必须强制参加,依法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致残及死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或者由雇主支付或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除了提供工伤津贴外,一般还注意工伤预防,提供工伤康复等。本部分的最后,将工伤补偿制度的基本模式概括如下:工伤 雇主过失责任型(侵权损害赔偿) 合称为雇主责任制工伤补偿补偿 雇主无过失责任型(狭义的雇主责任)制度 社会保险型(简称工伤保险) 合称为社会保障工伤补偿<WP=4>第三部分(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比较)从责任主体、请求权成立的条件、适用人员、补偿原则与待遇支付办法四个方面,对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深入比较。在责任主体方面,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侵权行为人。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或社会。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两层基本的法律关系:第一层: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机构之间。第二层: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机构之间。因此,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不是雇主无过失侵权责任的一种转移。雇主单方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不是无过失侵权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体现。因为雇主缴费是对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所尽的义务,而不是对自己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请求权成立条件方面,工伤保险请求权成立条件是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其中,工伤保险中的因果关系,不是侵权责任中所指的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指损害结果与雇用关系或者履行职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适用人员方面,工伤保险法律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受雇用的人员,在少数国家扩大适用于自雇人员;在补偿原则和待遇支付方面,工伤保险补偿一般只考虑受害人维持本人及其所供养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工伤保险待遇一般采取或者部分采取年金的方式,而不是民事侵权赔偿的一次性支付方式。第四部分(若干国家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处理办法)简要归纳了有关国家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制度的关系的处理办法,分为完全取代、有故意时可以起诉、有过错时可以起诉和雇员可以选择四种情况。第五部分(我国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简要分析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对被认定为工伤的伤害事故中可能存在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在雇主(用人单位)、受雇于同一雇主的工友因过错导致正在执行职务中的雇员人身伤害的,可以按一般过失责任原则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对受雇人因第三人的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场所施工、建筑物、饲养动物、监护人、产品质量、道路交通事故等原因遭受损害时,可以按特殊归责原则请求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该部分还对竞合问题进行分析,并认为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不存在竞合关系。在本部分的最后,从经济资源的分配和制度对行为人的引导作用两个方面分析了处理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应考虑的因素。并建议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