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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基础,这是一个久远的话题。政府权力的正当性问题,首先是个历史概念,不同历史文化,不同传统政治,对政府权力正当性解释不同。从古希腊至善的自然法则到中世纪的君权神授再到近代霍布斯、卢梭的社会契约观,都在为他们各自时代的政府权力寻找着某种正当性基础;也正是这种时代性性质使得它同时也成为一个值得不断讨论的话题,因为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基础问题,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其立足点或者其视角出发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全球经济化,文化国际化,公民社会不断崛起的今天,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基础的再次探讨成为了时代之必然。
自然法则的至善目的,君权神授以及假设的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契约已经不能应付公民社会理性的崛起,对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基础的思考,不仅要关乎形式正当性,更注重于实质正当性。只有形式而无实质的正当性是空洞的,只有实质而无形式的正当性是混乱的。两者足相互统一的,形式正当是实质正当的躯壳,实质正当是形式正当的灵魂。本文将从“政府权力证当性是什么”、“政府权力正当性何以必要”、“政府权力正当性何以可能即应当如何”三个层次来进行简单论述,其中何以必要就是政府权力存在的价值论,何以可能则是对其形式正当和实质正当的论证。
本文认为政府权力形式正当性,包括了其产生正当性,运作正当性,保障正当性;实质证当性是指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公平、公正、自由、民主以外,笔者认为,所有这些的评判标准皆可用“以民为本”来概括。而“以民为本”又包含了三个内涵:那就是政府权力实质正当性是以“人民利益”为目的,以“人民意志”或“民意”为准则,以“社会理性”培养为落脚点的。其逻辑关系就是政府权力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客观上要求以人民利益为目的,而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评判基准又需要符合人民意志,民意的科学性以及理性成分和政府权力J下当性程度成正比,越民主的民意要求就会产生越民主的政府权力,就会造就越民主的政治文明,而高质量的民意不论其形成还是表达以及落实都要靠人民理性力量,政府权力的证当性基础最终落实在了社会理性培养之上。
自然法则的至善目的,君权神授以及假设的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契约已经不能应付公民社会理性的崛起,对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基础的思考,不仅要关乎形式正当性,更注重于实质正当性。只有形式而无实质的正当性是空洞的,只有实质而无形式的正当性是混乱的。两者足相互统一的,形式正当是实质正当的躯壳,实质正当是形式正当的灵魂。本文将从“政府权力证当性是什么”、“政府权力正当性何以必要”、“政府权力正当性何以可能即应当如何”三个层次来进行简单论述,其中何以必要就是政府权力存在的价值论,何以可能则是对其形式正当和实质正当的论证。
本文认为政府权力形式正当性,包括了其产生正当性,运作正当性,保障正当性;实质证当性是指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公平、公正、自由、民主以外,笔者认为,所有这些的评判标准皆可用“以民为本”来概括。而“以民为本”又包含了三个内涵:那就是政府权力实质正当性是以“人民利益”为目的,以“人民意志”或“民意”为准则,以“社会理性”培养为落脚点的。其逻辑关系就是政府权力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客观上要求以人民利益为目的,而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评判基准又需要符合人民意志,民意的科学性以及理性成分和政府权力J下当性程度成正比,越民主的民意要求就会产生越民主的政府权力,就会造就越民主的政治文明,而高质量的民意不论其形成还是表达以及落实都要靠人民理性力量,政府权力的证当性基础最终落实在了社会理性培养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