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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所必须达到的程度,是法官基于案件全部证据的证明力程度,判定案件事实是否得以证明的标准,它同时也是法官衡量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完成其证明责任的标准。 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本文据以探讨的前提和基础。笔者对与研究证明标准密切相关的若干概界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和界定,保证了本文论述中概念的统一和明确。结合中外学者对证明标准概念的界定,提出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探讨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性质和若干特征。 在第二部分,笔者从理论与实证的两个角度分析了确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基础。在理论基础部分笔者从诉讼证明的目的、特性以及诉讼效益两点出发,详细阐述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确立所应符合的价值追求,接着又以证据裁判主义为线索,沿着证据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根据两大法系证明标准的规定,进行了认真的实证分析,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证基础,并在分析中得出了确定盖然性占优势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结论。 在第三部分,笔者结合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司法实践和我国的诉讼文化环境,进一步论证了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是确立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性和正确选择,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若干特点,对保障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正确适用进行了阐述。提出应在坚持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原则下,要实现应然与实然,理性与现实的统一。 第四部分为全文的结论,即民事诉讼应确立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