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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十分迅速,而此时担保制度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之下就越来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于债务人来说担保物权具有重要的融资功能,通过担保制度可以使得资金快速的流通进入市场,而作为债务人可以在一财产之上多次设定担保也充分发挥了物的最大价值,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发展。这就必然会出现同一债权之上存在多种担保物权竞存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之下会有同类型的担保物权竞存也会出现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竞存,这时如何解决好它们的顺位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对于债权人来说,经济环境越发趋于复杂化,债权人越来越重视怎样在复杂的环境中去保护自己的债权安全,同时也让自己的利益空间增长,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既向他们提供物的担保同时也向他们提供人的担保。这其中必然涉及一个问题,那就是当担保物权和保证同时存在于一债权之上要如何解决好它们的责任承担问题。为此,全世界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判例学说去理解这样的问题,他们在处理这样的问题时又有着不一样的看法和立场。纵观我们国家这三十年来在民事立法与实践的经验总结中,对这些问题也有了更多细致的规定,而这些理论上的规定也都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与总结。本文主要依托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去研究关于担保权竞存的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对以下三个部分的写作进行阐述自己对担保权竞存问题的理解:第一章主要是对担保权的相关概念以及担保竞存的概念进行了阐述。本章中先介绍了物的担保以及人的担保方式(即保证)。并分别依照它们的内在属性对它们进行了分类。紧接着阐述了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然后进行阐述担保物权与保证并存的概念和成立要件,最后得出自己对于债权上存在了多种担保方式的存在时的处理规则建议。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各担保物权自身以及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竞存的法律问题,通过对它们竞存时的类型去分析它们的效力顺位及其法律关系。同时也阐述了担保物权与保证并存时物的担保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三章主要是对现行《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及《物权法》中的一些关于同一债权上存在多种担保方式的规定进行了分析,进而通过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一些有利于解决担保权竞存问题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