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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是证券信用交易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有着多样性需求的投资者,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取投资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利用信用这一杠杆,盘活金融机构的存量资券,影响市场资金的供给量和股票吞吐规模,在创收保值的同时也增大了股市的流动性,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基于融资融券在证券市场所扮演的不可或缺的角色,以其为代表的证券信用交易在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推广。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信用杠杆、股票卖空等创新工具被推上风口浪尖,成为监管当局审慎反思和重点监管的对象。2010年,国际金融危机余寒未退,我国开启了融资融券这一创新业务的试点工作,这无疑对监管当局提出了极高的监管要求。文章从融资融券监管的基本理论入手,剖析了融资融券监管的必要性,结合境外融资融券交易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教训,分析当前我国融资融券试点过程中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尽完善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为了夯实我国融资融券监管的基础,文章在第一章对融资融券监管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概述,厘定了融资融券的概念,介绍了融资融券的产生及模式,阐述了融资融券交易中监管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根源。第二章在总结我国融资融券试点所构建的监管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现有制度与试点实践以及我国特殊国情的匹配程度,经过充分论证,检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缺位、监管主体联动机制缺失、监管内容规定不完善和法律责任规定留白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三章针对第二章分析阐述的问题予以对症下药,提出了对我国现有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在构想解决对策时,融合了国外融资融券发达国家的可借鉴经验和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后相关国际组织的监管策略,以更好地实现融资融券的有效监管。在完善立法层面提出需提高融资融券立法层级、制定专门条例的建议;在增强监管主体的联动方面提出需扩大监管主体范畴、加强监管主体之间协调的建议;在交易制度建设方面则提出需有效扩大主体参与范围、构建转融通机制、完善担保制度、拓宽标的证券范畴和加强授信额度管理的建议;在法律责任完善方面则提出需增加融资融券的刑事责任规定。最后,在结论部分对本文的行文脉络进行了梳理,予以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