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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究邪教犯罪的成因、控制以及在刑事立法中规定专门的邪教犯罪如何违背了刑法之正当性这些问题。大多数(并非全部)讨论是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综合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和文化的方法进行的。在论文中,笔者尽量多地提出问题,并给予尝试性地回答。我希望我的提问和回答富有挑战性,从而为有效地控制邪教犯罪在理论上做出自己的些微贡献。 全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邪教的定义、特征和成因的概述。认为邪教是指公然违反国家法律和严重侵犯人权因而受到主流社会否定评价的宗教(组织),具有教主崇拜、宣扬“末世来临说”、追求不正当的目的、公然违反国家法律和严重侵犯人权四个基本特征,并从社会因素、宗教因素和人的因素三个方面对当代中国邪教的成因进行了综合分析,这一章旨在为后两章的分析提供知识上的支持。第二章是对邪教犯罪的刑法学分析。笔者首先探讨了邪教犯罪的概念、范围和特点,然后通过中西反邪教犯罪的立法比较,着重从规范和价值两个层面对我国刑法中的邪教犯罪进行了解读。认为在刑法中规定专门的邪教犯罪是过剩犯罪化的结果,与现代刑法的正当性和谦抑主义精神背道而驰,存在滥用刑罚权的危险。第三章是全文理论的落脚点,旨在从理论上探讨控制邪教犯罪的对策。认为综合性的非法律对策是控制邪教犯罪的根本性对策;制定《反邪教法》和取缔邪教组织是控制邪教犯罪的必要法律对策;基于邪教的宗教属性,对其本身应避免使用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