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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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性的进展,自动驾驶汽车已经从一个抽象概念转化为可触摸的现实。自动驾驶汽车作为先进的人工智能科技于汽车领域的最新应用,能够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缓解交通拥堵,并提高人们出行的时间利用效率,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目前全球多家公司正在研发、推广自动驾驶技术,我国多个城市相继开展了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我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制定了若干规定以促进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尽管自动驾驶的相关推广在积极进行,但是自动驾驶由于技术不成熟问题,自身依旧存在安全风险,国内外自动驾驶汽车引发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自动驾驶汽车在给我们带来巨大生活便利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其作为一种新技术,不可避免会在适用传统法律的过程中产生冲突。因此,有必要就自动驾驶汽车致损问题进行法律归责层面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具体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的提出。开宗明义,该部分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给现行责任规则引发的挑战展开了讨论。首先,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所具有的智能特征,主要包括自主性和深度学习能力。其次,罗列了我国对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法律规定现状,包括专门性规定、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责任法等。在分析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征和现有法律规则的基础上,提出自动驾驶汽车给现有责任体系带来的责任判定变化,将其归纳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的挑战和对产品责任体系的挑战。一方面,因为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高度自主性,引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的争议;另一方面,由于自动驾驶系统所具有的深度学习能力导致产品缺陷的认定和免责事由的适用也存在困境。第二部分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现状与规制路径的选择。从技术的发展来看,技术的成熟运用需要一个过程,由此给法律适用造成的影响也是循序渐进的。现阶段自动驾驶汽车的一项不能忽视的重要特征便是不完全的机器信任,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运行离不开驾驶人的监督和管控,因此驾驶人责任不可避免。本文在该部分还梳理了当前学界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规制路径的相关学说,并对这些学说进行了相应的评析。出于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现状的考虑,本文主张应当在现行法框架下以解释论之方法应对技术进步造成的系列问题,即依托目前已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作为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的解决路径。第三部分,自动驾驶汽车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责任。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法》中将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称之为“机动车一方”,并未具体细分驾驶人、保有人,正因为对“机动车一方”这一概念并未予以明确界定,深受各界法律人士的质疑。本篇论文的观点是:自动驾驶汽车的保有人和驾驶人两方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一方面,对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适用以抽象风险为基础的无过错责任,以适应自动驾驶时代驾驶无人化的技术特征,并对何为自动汽车驾驶人进行概念辨析。另一方面,对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人适用过错责任,并对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人的界定以及义务内容的调整展开分析讨论。第四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责任。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认定问题进行综合性讨论,全面深入研究分析自动驾驶汽车在制造、设计以及警示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将认定标准明确化。其中,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设计缺陷,本文主张以不合理危险标准为根本,同时适用消费者期待标准进行判断。此外还应对现有的产品责任免责事由进行缩限解释,考虑到自动驾驶系统主动或被动升级的技术特征,因而发展风险抗辩规则具体适用的时间点以及技术水平的判断标准应与传统产品有所区别。本篇论文分别从机动车交通事故和产品的责任规则两个层面对自动驾驶技术下的责任构成与分配进行讨论、分析,试图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对有关规则进行适当的调整,使现有的法律制度更具可操作性,从而应对上述技术发展引发的新问题,以期实现鼓励科技创新与保护受害人之间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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