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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通过设立审批制度来实现政府管理职能,所以,须经行政审批的合同即涉及公法领域,又涉及私法领域。但是我国关于未经行政审批合同的相关规定却不够清晰明确,这使得法院未能形成统一的做法,局面混乱。虽然司法解释将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定性为未生效合同,但是实务界却按照无效合同或有效合同来对待,实务界的不同判决是学术界不同理论观点的呈现,因此理论的深入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作者细心研读大量学术成果,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重点论述了未经行政审批合同的相关问题,以期对未经审批合同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于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之现状。本部分简要概述了目前我国理论界的不同学说以及实务界对于该类型合同的不同裁判。第二部分: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之效力。在分析我国现有的合同效力状态的基础上,通过深入探讨行政审批的行政,从而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所具有的效力,既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是有效合同,而是未生效合同。第三部分:物权法区分原则与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通过分析物权法的区分原则,阐述审批制度与登记制度的不同,从而得出结论:将物权法的区分原则适用于未经行政审批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是不合理的。第四部分:未经行政审批合同的责任认定。本部分首先通过对比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得出未生效的合同之上存在的是先合同义务,在批判效力过失责任说的基础之上得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五部分:救济途径。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时,不能简单的判决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方面应当加以限制。对于行政审批的撤销,作者通过借鉴德、日法学理论,从而得出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