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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对能源的开发以及工业发展,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并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惨痛的灾难。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早在数年前就已经显现并日益严重,但并未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及环境侵权诉讼制度的建设才刚起步。因为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我国的环境侵权诉讼在诉讼主体资格、因果关系认定等众多问题上均有争议。环境侵权诉讼经常遭遇立案难、认定难的困境,案件数量一直不多,难以发挥其遏制环境污染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2014年12月审结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企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给中国的环境侵权诉讼史加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该案对于中国的环境侵权诉讼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因此,本文以该案为视角,从案件的三个主要争议焦点入手,剖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原理。首先,在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方面,环境保护组织是否具有原告资格?通过讨论理论中认可的原告主体类别以及外国法律规定,对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进行说明,指出其不完善之处。同时根据案件诉讼当时的法律规定,得出案件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其次,在环境侵权诉讼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该依据何种规则进行确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本文介绍了国外的因果关系理论学说,对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中的环境诉讼因果关系认定进行归纳和辨析,确定了环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并依据该标准对本案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最后,在环境侵权诉讼的损害结果认定方面,如何认定损害结果已经构成?环境修复费用该如何认定?本文界定了环境侵权损害结果的范围,从而为本案损害结果认定提供参考;同时,本文介绍了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并根据案件情况选择了适用的计算方法。本文从具体的案例争议焦点出发,通过对该案例的研究,归纳此类环境侵权诉讼案件进行审理时一般应具备的裁判路径,并对案例本身的可借鉴之处进行思考,最后上升到立法层面对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一些完善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