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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思想史领域的学者来说,让·博丹也许是一位“熟悉的陌生人”。他开创的主权学说在理论上成功地为君主从司法者转型为立法者进行了论证,他所持有的主权具备绝对乃至最高性的观念,直到今日还在分析实证法学派等理论领域,与国际法、宪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学上发挥着极为深远的影响。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博丹本人的著作长期在国内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与研究。本文试图重返最为集中反映博丹法律思想的两部著作——《解史易法》与《共荣体六论》,在解读原始文本及其结构的基础上,对博丹散乱于文本四处的法律理论予以提炼,并试图围绕对博丹著作的体系性等问题存在的质疑与批评给出自己的解答。 博丹关于主权者享有绝对且最高的立法主权、臣民不可对作为合法主权者的暴君加以反抗的主张,常常使人误解为他是专制主义的辩护者。他在不同时期的著作中、甚至同一本著作内部关于主权者的立法权力是否受到限制、受到何种限制的观念,也常被视为互相矛盾、难以构成统一体系。但这看似矛盾的背后隐藏的是博丹对于立法主权问题的严肃思考。在博丹的著作中,主权者之所以享有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力,并非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由各阶层的家庭组成的共荣体的利益。主权者在共荣体中的地位也来自对家父制中的家父地位的模拟。博丹的这一观念早在《解史易法》中就有体现。我在论文中力求准确而清晰地论述博丹的共荣体观念与主权者立法权力的关系,这是理解博丹的政治法律理论的一把钥匙,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博丹如何思考法律的确定性与主权者合法性来源等问题。无论是论述的材料,还是选取的视角,都是比较新的。 本文主要以博丹本人的相关著作作为基础,并结合博丹所在的时代背景与其个人的传记经历,经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博丹的主权概念是建立在“共荣体”概念之内的,博丹主权概念的性质、构成、内容、效力来源都受后者的潜在制约。正确理解后者,是掌握博丹主权思想丰富意蕴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