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的司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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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出现了独有的“套路贷”犯罪,其并不是代指某单一的刑法罪名,而是作为一种全新的犯罪模式出现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套路贷”犯罪中,行为人以民间借贷作为其虚假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通过多样违法犯罪手段去实现。为了更精准地严惩“套路贷”相关违法犯罪分子,两高两部于2019年4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套路贷”犯罪的司法认定提供了较为准确的依据和司法裁判标准,但由于其条款大多为概括性的规定或条目式的列举,缺乏具体的法律适用标准,仍存在立法漏洞与不足。因此,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套路贷”犯罪的司法认定,将为司法实践提供可参考的选择方案。本文将“套路贷”犯罪的司法认定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比较各种学说,结合相关刑事判决,对“套路贷”犯罪主客观构成特征、所涉疑难罪名与罪数的司法认定等方面进行深入的讨论与分析。同时针对“套路贷”犯罪司法认定困境的成因,提出了较为科学合理的建议。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正文共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对“套路贷”犯罪的基础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与总结。首先,以《意见》中对“套路贷”的概括式定义为基础,结合比较其他学者的相关看法,在对其表面形式的合法性、实质目的的非法性等五个特征进行梳理后,抛去其一般违法性,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套路贷”的犯罪形态。同时从出借目的、行为方式等方面对“套路贷”与普通民商事借贷、高利贷进行了具体的区分。其次,对司法实务中常见的抵押型、无抵押型“套路贷”犯罪的表现形式进行归纳总结。在本章最后,对“套路贷”犯罪的司法认定依据进行了相关梳理与总结,为后文研析“套路贷”犯罪的司法认定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对“套路贷”犯罪主客观构成特征进行系统性的探讨与研判。以《意见》第一部分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套路贷”犯罪的主观构成特征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构成特征是实施了“套路”行为。其中,主观构成特征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厘清行为人在制债与索债阶段实施的“套路”行为,通过刑事推定的方法,对“套路贷”犯罪的主观故意进行判断,是认定“套路贷”犯罪的关键所在。第三部分是对“套路贷”犯罪所涉疑难罪名的规制与司法认定。对“套路贷”犯罪中诈骗行为的认定不能突破刑法规定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从行为对象即包括财产性利益、被害人实际上产生错误认识等多个方面进行准确判断。“套路贷”犯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既不违反国家规定,也并未侵害市场秩序这一法益,用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违反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在“套路贷”犯罪的索债阶段,行为人通过虚构民间借贷关系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这一犯罪行为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这一罪名进行认定。《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套路贷”犯罪中,行为人恶意垒高的债权债务,所实施的违法催收行为等都在催收非法债务罪所规制的范畴之内,厘清其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的关系,在司法认定中准确地适用此项罪名。第四部分是对“套路贷”犯罪罪数的司法认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要求在对“套路贷”犯罪的罪数进行认定时,坚持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坚持折中说观点,综合考虑不同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和现实的法益侵害状况。在认定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手段、目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的前提下,以构成要件标准说为评价与衡量标准,对“套路贷”不同犯罪模式中的多个犯罪行为进行评价,选择适用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罪处理。第五部分是完善“套路贷”犯罪司法认定的构想。司法机关对“套路贷”犯罪进行认定时,因适用刑事政策的偏差,导致出现过度打击与区域间具有较大差异等问题。我们应科学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宽”、“严”、“济”三个层面对不同“套路贷”犯罪进行准确的司法认定。同时建议在立法上增设非法放贷罪,一方面可以将非法放贷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现有刑法罪名不能完全涵盖“套路贷”手段行为的困境,对“套路贷”犯罪进行更为准确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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