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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了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为“不特定物”,“浮动不定”,仅在浮动抵押结晶时确定,且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享有对抵押物的自由处分权,正常经营中的买受人不受抵押权约束。浮动抵押中的“正常经营”,有一定的正当性,限制了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使物尽其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平衡了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但与此同时,它作为对抵押人权利的一种例外,对抵押权人与第三人的权利冲击较大,而我国法律仅用一个法律条文规定,“正常经营”范围界定不明确,并未设置相应的配套制度等,过于笼统、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抵押人行为的随意性,容易引起纠纷。英美国家法律对“正常经营”进行了较为明晰的界定,并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相关制度,因此研究和借鉴其制度模式,考察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浮动抵押的特性,来完善我国关于浮动抵押中“正常经营”的法律规制十分必要。本文在比较法基础上通过对浮动抵押中“正常经营”的理解分析其正当性,探讨我国现行的“正常经营”立法及其缺陷,并试图寻找解决路径,完善浮动抵押“正常经营”的法律规制,以保护浮动抵押当事人的各项权利。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三部分。第一章考察了浮动抵押“正常经营”的涵义。该部分首先论述国内外关于“正常经营”的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并予以借鉴,结合中国立法和社会现状,明确界定了“正常经营”的概念和范围。之后通过分析《物权法》中“正常经营”的相关规定,深入论述了对浮动抵押中“正常经营”的理解。第二章对“正常经营”的法律规则进行分析,论述中国浮动抵押中“正常经营”存在的问题。文中讨论了我国关于“正常经营”的立法现状,论述浮动抵押“正常经营”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并重点分析了我“正常经营”的法律缺陷。第三章主要是对我国浮动抵押“正常经营”制度的完善。这一部分借鉴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提出一系列关于我国浮动抵押“正常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