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车辆卡口信息行为的刑法性质认定研究——以霍某、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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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与智能化的发展催生出各式各样的新型信息,这些信息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它们在为社会治理与生活工作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信息安全事件,侵犯了信息交流中本就属于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文便是围绕霍某、高某出售车辆卡口信息牟利这一新型信息案件,以行为所侵犯的信息种类为视角,具体分析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范围、行踪轨迹的界定、车辆卡口信息定性、“情节严重”标准适用等问题。并通过规范性解释,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提供合理的解决路径。论文共两万余字,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案情作简要的基本介绍。本案案情是霍某、高某利用作为交通警察的职权查询2679条私人车辆卡口信息进行出售牟利,违法所得共计数十万元。根据实务人员的分歧意见,梳理出本案争议焦点大致有三:1.车辆卡口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2.本案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3.是否应当依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对本案行为人进行从重处罚。第二部分对相关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围绕案情和争议焦点,该部分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其一,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范围。在承认“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具有可识别性,即借助信息内容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基础上,从实质违法性、法益关联度等角度肯定间接识别信息属于刑法的应然保护对象,并结合案情提出可从信息需结合度以及行为人信息掌握情况等维度来圈定其受刑法保护的合理范围。其二,关于行踪轨迹的司法认定。通过厘清“行踪轨迹”与“住宿信息”等具有相同或类似属性信息引发的司法认定难题及原因,采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刑法解释方法及同类解释规则,得出它们之间存在属性本质区别的结论,并以这些差异为依据对司法解释的具体规范设置作出合理解读。其三,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标准的适用。以“一条”“多条”信息的认定难题与“情节严重”内部标准的适用争议为切入点,从本罪法益的本质特征、法律价值等角度提出主客观结合的信息数量合理认定标准。其四,关于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结合北大法宝上检索出的有关案例,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来源、实质内涵等方面进行论证得知:《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与司法解释对“履行职责”身份犯情节的规定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具体分析和结论。以前述法理部分的结论为基础,分析本案具体案情得出结论如下:首先,车辆卡口信息是具有可识别性的公民个人信息。从行为人明悉购买者掌握车辆所有人基本信息以及据此查询车辆卡口信息的案件事实可知,两种信息结合后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车辆卡口信息应当属于刑法保护范围内的间接识别信息。其次,车辆卡口信息属于一般敏感信息,而非行踪轨迹一类的高度敏感信息。从车辆卡口信息的位置属性、形成方式等方面易知,其法益关联度弱于行踪轨迹所属的高度敏感信息,但与第二等级的一般敏感信息相当。然后,信息条数应在满足“可识别性”的“客观”前提下结合“主观”进行认定。那么本案行为人出售的车辆卡口信息条数应为2679条。最后,由于本案二被告出售的信息条数、违法所得数额满足一般主体的全额标准,因而应当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分析行踪轨迹、车辆卡口信息等反映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的特征与区别,提出有助于实务准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及认定信息种类的方法,借此提醒实务人员应注意避免形式化认定公民个人信息。另外,结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疑难问题的厘清及成因的剖析,期冀能够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并发布指导性案例来解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乱象,完善本罪的规范性适用,为司法实务提供指引和参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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