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县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序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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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试点积累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刑事速裁程序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构的重要内容,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该制度推出的改革举措。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是该案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会对速裁程序的适用率产生影响。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我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案件1416417件1855113人,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数的61.3%,起诉到法院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占27.6%。从全国法院的速裁程序平均适用率以及部分地区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数据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速裁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是笔者在C县调研时却发现,C县的速裁程序适用率与全国平均水平差相比,差距较大,是什么原因所导致?本文从C县法院2018年至2020年审结的所有刑事案件总量进行分析,辅之以与C县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相当的D县进行比较,分析C县刑事案件的特点以及速裁程序适用率低的原因,提出相应对策,为经济不发达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提高速裁程序适用率提供有益指导。本篇论文共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2018年至2020年C县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数据分析。这一部分先以C县2018年至2020年以来的所有刑事案件量为样本,将该样本以程序类型,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各种程序的总量分别为多少,涉及多少刑事被告人,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包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和逮捕),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数量、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被宣告缓刑的情况、再结合当庭宣判率、上诉率和案件的主要犯罪类型,以及访谈的情况,分析C县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将C县认罪认罚案件程序适用的考察情况以表格的形式进行可视化呈现,得出C县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及在程序适用上的问题,包括:第一,C县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类型集中,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第二,C县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轻,缓刑宣告率和当庭宣判率较高、服判率大;第三,适用的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多;第四,速裁程序适用率偏低。该特点不唯C县独有,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共性。以G省D县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发现无论是C县还是D县,速裁程序适用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第二部分:C县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率低的原因分析。第一部分主要是依据统计数据,对我国G省C县与D县的刑事案件的整体情况所作的一些直观的观察,如欲提高该地速裁程序的适用率,为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适用速裁程序提供指导,完善速裁程序,还需以这些直观的观察为基础,做进一步分析。秉持这一研究思路,总结了几个方面的原因:(一)速裁程序制度本身不健全。主要包括:1.与简易程序相比,速裁程序办案期限缩短与工作量简化脱节,工作量不减反增;2.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率高,案件流转速度慢;3.值班律师制度与量刑协商制度有待健全。(二)速裁程序激励机制缺失,无专门的速裁机构。(三)C县司法资源稀缺,专业人员的配备与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在:1.C县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学习能力不强,对速裁程序持保守态度;2.刑事案件质量本身争议小,相关办案人员诉讼效率意识不强,对简易程序有路径依赖。第三部分:提高C县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率的对策建议。通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相关分析,作为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特有程序,刑事速裁程序没有在C县发挥其价值。为提高C县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率,提出对策。第一,完善速裁程序适用的各项辅助制度。包括改善社会调查评估机制,减少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工作的重复;在各部门已经建立专门的速裁机构并明确各机构的职能的基础之上,利用网络和大数据等技术,建立速裁办公系统;完善量刑协商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的控辩协商规则和统一的速裁案件量刑指南,有效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第二,建立适用速裁程序的激励机制。第三,在各机关建立专门的速裁机构。第四,国家加大对经济不发达少数民族地区司法资源的投入。第五,提升司法人员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识和能力,扩充专业人员,加快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为速裁程序的适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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